2025年4月20日上午,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29届财税法前沿问题论坛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成功召开。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重庆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华税律师事务所、明税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届论坛。 1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主持,施教授简要分析了本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对各位领导专家莅临法大表示欢迎和感谢。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刘教授在致辞中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对本次会议举办的大力支持,并充分肯定本次学术研讨会聚焦新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价值。刘剑文教授指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关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应当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健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要从全局性、整体性、系统性的视野看待税收征管法的修改,积极回应社会问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他希望与会者能够就此提出更多建议,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贡献力量。 2 主题研讨 主题研讨环节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贾绍华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指出,《征求意见稿》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但还需完善立法反馈制度。此外,有必要对《征求意见稿》中税务机关权力扩张和纳税人权利缩小的程度进行量化。他还强调,税收征管法修订要服务法治建设,要考虑国际斗争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教授认为,税收征管牵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两侧,通过此次《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税务机关在逐渐统一规范自身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但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应该更多关注纳税人权益的保障和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此外,熊伟教授就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迟纳金、追征期等条款内容修改提出建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的第1条是该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对税收征管法的整体修改以及法律实施具有重要价值。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必须严格依宪立法。随着时代发展,税收征管法在肩负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规范征纳双方行为的同时,还应当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认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社会信心。目前来看,《征求意见稿》在平台办理纳税申报、法人人格否认、清税前置、法律责任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与优化。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涉税信息获取与共享的标准、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惩戒应当增加救济途径,有关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行为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应当进一步区分经营性纳税人和非经营性纳税人。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研究员认为,税收征管法修订要进一步统合税与费的关系,税收滞纳金和追征期的起算应当按照税收债权的发生逻辑予以明确。此次《征求意见稿》还需要严格遵循法治逻辑,以问题为导向,在纳税人信息保护、清税前置、权力监督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指出,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大背景下,《征求意见稿》积极回应了智慧税务建设的相关问题。但需要强调的是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税法原则的程序延伸,也是行政法原则的特殊体现,这也是数智征管技术需要对齐的价值目标。要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的获取与保护,通过法治路径实现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双管齐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姗教授认为,首先从修法历程来看,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既要满足当下需求,也要具备前瞻性。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充分反映了过去二十多年税务机关强化税收征管的效能和举措,因而《征求意见稿》在下一步的完善中应当在第2条补充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其次,《征求意见稿》也应当充分考虑与《行政强制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最后,《征求意见稿》还应当进一步去规范税务机关准司法权的行使。 重庆大学法学院陈晴教授认为,现行税收征管法已经难以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内部存在着体系不协调、法律条文冲突等问题,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势在必行。从整体法律体系来看,《征求意见稿》还应完善与公司法等其他非税法律的协调。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胡耘通教授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稿》整体呈现出税务机关权力扩张,导致纳税人权利与不平衡的问题,其中不少条文都干预到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此外,《征求意见稿》在限制出境方面,扩大到限制了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这过分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其中概念也未明确,可以考虑借鉴会计法中的单位负责人概念。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曹明星教授认为,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处于全球化与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之下,税收法律关系的建构肩负着国家与民众、国内与国际多重利益关系平衡的任务。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还可以从产业和经济的金融成本来考量,从而更好地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和产业发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冉富强教授强调,总体而言,税收征管法的建构要遵循以法律概念为基础的逻辑建构和权利义务配置的规范建构。具体来讲,《征求意见稿》还应当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等基础法律概念的界定。 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强律师指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并非易事,需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法有着各自的评价,必须要充分平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律师建议,要对《征求意见稿》第66条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进行完善;将第5条“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中的“加强”改为“保证”;明确第74条规定的偷逃税款外的情形。 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易明律师指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税收征管权被扩大,体现在诉前清税、追征期等规定,后续要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平衡。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邬锦梅律师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要关注优化营商环境。为此,她建议,对信息共享增加前置条件;关注法律的统一性问题;取消清税前置。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大庆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需考虑第3条如何与《立法法》衔接。他还指出,第36条第2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表述在实践中操作较为困难,建议改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何锦前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需关注并完善纳税信用条款、迟纳金条款和退税条款。此外,还需促进第39条与第40条的协调,以及第52条和第56条与民法、公司法等法律的协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维真副教授强调,要注重税收征管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特别是其中迟纳金制度。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平台责任是否与其身份地位、权利等相匹配,是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她还指出,《征求意见稿》对于限制出境应适用的程序有待明确。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林蔚副教授指出,税收征管法的价值导向是保护纳税人权益,在数字征管中,如何加强纳税人权利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为此,她建议赋予纳税人数字公民的身份,以完善其权利保护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牧君助理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第6条需限缩税务机关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获取的信息的依据;第7条中给予纳税人便利的规定及不良信用消除机制仍有待清晰化;应要求税务机关及时回复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张弛助理教授建议,税收征管法需完善篇章结构,增加税额确认这一独立章节;强化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注重与税法总则相衔接。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郭志东助理教授认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需注重与实践的紧密衔接,有必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程序纳入其中。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陈艺婧助理教授指出,第29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难以适配平台经营的业态模式以及平台信息报送的规定还应予以明确;第72条需结合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判断其承担的责任是否适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强调,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需瞻前顾后;应对数字赋权予以适当限制;要考虑数字经济下是否给予纳税人一些新兴权利;应明确平台等新兴主体的法律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翁武耀教授建议,《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但也需要基于平衡征管权,增加避税核心特征的界定以及赋予纳税人合法节税权和事前裁定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辉助理教授表示,本次论坛具有重要意义,应将研讨成果积极报送有关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伊助理教授指出,必须考虑税收征管法的适用场景,否则不断给税务机关赋权会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失衡。她还指出,《征求意见稿》仍缺乏税额确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旭助理教授认为,相比于税务机关的扩权,关于保护纳税人的规定或逻辑主线未充分体现。此外,应慎重考虑设置诸多不确定概念的必要性。 3 闭幕式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教授作闭幕总结。熊伟教授从多方面深入地总结了本次论坛的亮点,他指出,税收征管法修订要明确法律定位;优化法律结构;对每个条文进行辩证观察和思考;与其他法律保持协调;提高税制确定性;强化法律本身对于税收管理和治理的约束;避免设定不适当的义务;运用程序防止权力滥用等。 撰稿:李奇修、谢磊 摄影:曾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