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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税收征管法修订和增值税立法专题研讨会顺利举办

       2019年12月13日下午1时30分,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税收征管法修订和增值税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召开。本次会议主题包括税收征管法修订增值税立法等税法热点。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华赫集团等高校、法律实务部门的50余名研究会理事、会员和财税法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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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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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作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换届情况报告。陈少英教授回顾了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发展历史,重申了财税法学研究会的纪律规定,并用“三句话、六个字”表达了对财税法学研究会换届的支持与认同。

       

大会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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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旨发言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主持。

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锡忠律师的发言主题为“《税收征管法》的反避税体系构建。严锡忠认为,2016年反避税条款将“无正当理由”改成“无合理商业目的”,并将一般反避税的规定从所得税向流转税蔓延。

在一般反避税体系的构建原则中争议最大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该原则更像是一个司法审判或执法活动中的判断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自于会计领域,而税法不一定是属于会计领域,本应属于法律领域,因此不应认为“权责发生制”是反避税条款的基础原则,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基础即合理商业目的。反避税是民商事行为合法的基础上,从公法的角度对税基进行调整而不改变民商事行为。他还通过“德发案”进行了举例说明,认为反避税应当停在个案领域,不应对所有人适用。

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的发言题目主题为“中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变革与立法完善”。陈少英回顾了我国增值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今发展变革的历史,总结了我国增值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每个阶段发生的变化,提出建立中国特色增值税的必要性与现实的政治、经济、法治基础。她认为,我国增值税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四十年的改革探索,无论是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条件都已经成熟,立法势在必行。增值税是流转税中最为优秀的税种,在流转税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且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立法意义重大,经济上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政治上基于价外税提升纳税人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法律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立法专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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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立法专题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泽平主持。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达芳的发言主题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能未来”。刘达芳针对《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一是与现行海关法的法际间冲突,即实际上进口货物环节有特殊性,海关法中的特殊规定和征求意见稿存在冲突;二是《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行邮税征税问题本身与现行海关法也有冲突,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跨境电子商务有重要影响;三是与现行法的冲突,现行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将所有交易涵盖之后,实际上是涵盖了海关特殊征管区。四是与外贸形式不符合,开具发票要按增值税规定的按照货值来开,外贸代理受到很大挤压。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李娜的主题发言为“欧盟增值税征管机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李娜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对欧盟增值税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概述,并以此为基础,从“税收竞争”“税收流失”两个角度,以税率、征税范围等要素为例,细致阐述了相关制度的负面效果。最后将逻辑继续推进,进一步描述了当前欧盟在“从来源地原则转向目的地原则”“打击逃避税”“降低遵从成本”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并对其继续改革的重点进行了列举分析,指出应当继续加强打击逃避税,并对数字经济进行有效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特邀教授陶锋的发言主题“增值税‘以票抵税’必须改变”。陶锋首先对增值票“以票抵税”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认为这一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对增值部分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但相比之下,弊端更大。第一,实际没有实现“增值纳税”的原则;第二,增加了增值税征收成本。陶锋结合对共和国第一税案“金华税案”以及“807专案”的分析,指出相关制度的改进路线:首先,实现增值税抵税凭证的多样化和简易化;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最后,减少和控制增值税简易征收、免税、不征收的范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马逸璇的发言主题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制度评析”。她首先对相关法条与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列举分析,认为目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混合销售判断标准模糊;第二,混合销售违背经济实质与税收中性原则;第三,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具有概念上的包含关系,混合销售本质系兼营行为,混合销售属于特殊的兼营行为。在此基础上,马逸璇对相关制度的修改提出了两套改革建议。第一套相对直接和彻底,主张取消混合销售制度,保留并完善兼营行为制度。第二套比较缓和,主张保留混合销售制度,并建议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的,以核算为准,不能分别核算的,从主核算,并明确“从主”之标准。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俞敏对第二阶段的发言进行评议。针对李娜的发言,她指出欧盟和OECD都对增值税的征管机制提出了指引。OECD的指引主要针对服务及无形资产,主张增值税本质上是对最终消费征税,且这一最终消费是家庭消费。从技术上,为了能够将税征收上来,该指引认为供应链上所有独立的经济主体都是应纳税人。目前《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9条存在一些问题,没有指出适用什么情形,留了较大空白给国务院。另外,她主张,电商平台应当在增值税环节中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或者是完全代为纳税的义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叶莉娜对第二阶段的发言进行评议时指出,目前比较税法是一个热门且受学生欢迎的领域,在相关课程设计上,应当坚持“让本科生能听懂”“让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听懂”的原则,力求使之成为上海地区税法教育的特色。 

       

《税收征管法》修订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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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研讨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俊明律师主持。

华赫集团副总裁王珲的发言主题为“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的确定性与纳税人权益保障研究”。王珲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以OECD数字经济下BEPS的征求意见机制为例,建立科学高效的征求意见的方法与机制;第二,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税法定义和释义不清楚时,建议作出对纳税人有利的解释。例如相关税收文件中“任职、受雇”“单位”“主要税收利益相关人”“出资额”等概念对于纳税人来说意义重大,但仍未明确,为了解决纳税人的困扰,降低其遵从成本,应当对这些概念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第三,学习丹麦、加拿大等国的预约裁定机制,将预约裁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已发生的大额涉税交易,从而提高确定性。总的来说,应当以良法善治促进税收遵从,“立法者应当像一个蜜蜂,采蜜而不损坏花朵。”          

北京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律师的发言主题为“税收征管体系下的滞纳金和利息问题探讨”。首先,在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下,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调整中涉及到利息,其他少缴税款情况在税收征管法下都采用滞纳金的概念,而在行政强制法和征管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中,滞纳金则作为一种处罚措施。有观点认为,利息是一种资金成本的补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和滞纳金均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也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二者均是一种合规工具,促使纳税人按时按规缴税。这些观点在德发案这一典型案件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和探讨。在新征管法草案下,则将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但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问题:第一,在现有体系下的进步与协调,例如利率应当如何确定;第二,在利息与滞纳金区分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实现税收征管的威慑效果。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律师的发言主题为“海关税收征管变革”。杨杰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分别阐述了海关税收征管的变革。在前者第36条规定进口货物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本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而海关会在审议中提出不同意见。如果第36条通过后,海关可能与税务机关有相应的协调合作。关于后者中有些规定的创新会对海关税收征管产生影响,如海关预裁定。杨杰认为,将《税收征管法》用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放管服改革很有必要。2017年海关总署改革的核心为海关一次申报,事实上,海关给企业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的发言主题为“论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思考”。从一个“课时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案例出发,王桦宇首先对基本案情进行了梳理,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主体以及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两点争议,他从代扣代缴义务构成要件、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比例原则下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法律适用三个角度进行了法理分析。最后,王桦宇给出三条建议:第一,明确税务扣缴义务人主体责任,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降低税务风险;第二,税务机关应当统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责任条款的适用准则,畅通税务救济程序,通过个案实现税收法定;第三, 对于与纳税争议相关的权利救济,不仅需要从程序上保障征纳双方地位平等,还要从制度构建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慈强对本阶段发言进行了评议。针对王珲的发言,他认为:首先,应当考虑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定位,究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还是税务机关贯彻国库主义的征税之法,并且赞同了在税法定义不清时,作出对纳税人有利的解释;第二,立法不能含糊,要字斟句酌,避免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第三,修改法律应当在保持法的稳定性与适应社会情况变化之间寻求平衡。针对叶永青的发言,李慈强认为,在利息和滞纳金的问题上,最根本在于明确滞纳金的本质和功能,究竟是发挥补偿作用还是惩罚作用;同时,由于滞纳金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法律,税收征管法一部法律的完善并不能够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研究员欧阳天健在评议时指出:首先,应当对税收征管法的定位进行探讨,明确税收征管法究竟是程序法,还是目前代行税收基本法职能的一部法律。其次,针对杨杰的发言,他指出海关预裁定管理办法对其他税种的预约裁定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但海关预裁定管理办法本身只是程序性规定,且规定非常简单,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最后,针对王桦宇的发言,他表示,应当在现行征管法下,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委托代征等一系列概念之间的界限。

       

       

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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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讨论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任超教授主持。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易律师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组织业务研究委员会和研究会的联系和沟通,后续要多多交流。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树军律师则以破产业务为例,指出财税法研究对相关法律实务领域非常重要,未来财税法业务在律师业务中的比重也会越来越高。


       

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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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闭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龙英锋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他结合上海市在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建设先行先试所做出的努力,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工作重点和重心进行回顾,并展望后续研究会的工作会更加贴近上海的实际和国家的实际,作出更大的努力!

       

       2019年下午6时许,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热情洋溢、讨论充分的氛围中圆满结束。在本次会议中,各与会专家就本次年会研讨主题进行了深度的发言与讨论,并就加强财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沟通交流、来年举办小型财税法主题研讨会、换届情况以及对《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需要修改的诸多问题达成了一致,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值得期待的是,2020年新换届的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将继续为上海市和我国财税法治事业贡献学识供给和智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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