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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会议综述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第31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9年9月21日-22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第31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河北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新中国70年财税改革暨财税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期刊出版机构的200多名财税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会议。   

    9月21日上午的议程分为开幕式、理事会会议及工作交流、大会主题发言三个阶段进行。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陈玉忠主持,他介绍各位与会来宾,并对参会专家表示欢迎。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河北省法学会副会长赵树堂,河北大学副校长孟庆瑜,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大学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剑文,东吴大学法律系专任客座教授葛克昌等出席开幕式。
孟庆瑜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莅临河北大学表示热烈欢迎,介绍了河北大学的办学历史和法学院取得的成绩,并对本次年会提出了期待并预祝本次年会圆满成功!葛克昌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葛克昌指出税法要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并触及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税法研究应该对现存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刘剑文代表研究会欢迎两岸学者的热情参与,并介绍了财税法学近年的发展成果:一是回顾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的财税法发展,财税法学者推行和倡导税收法定原则,并写入了党的纲领性文件,使税收法定原则在整个社会环境中深入人心;二是财税法教育教学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三是学科的交叉和融合越来越强,两岸学者的学术交流不断深化。刘剑文同时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大力加强财税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第二,加强财税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第三,将理论服务于实践,为国家社会和人民造福。

理事会会议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教授,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主持召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理事会会议。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作了理事会2018-2019年工作报告。熊伟介绍了研究会思想政治工作、2018年学术年会情况、参与立法工作和开展的重要学术活动,并对研究会在人才培养方面、对外交流方面的努力进行了介绍。最后,熊伟对研究会的工作仍存在的一些缺点与不足提出了改进建议。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研究会副监事长朱为群作了监事会工作报告。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作了财务预算及执行报告。周序中对财税法研究会的各项经费进行了详细的汇报,同时对2019年下半年研究会的经费支出作了预算计划报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张富强,在理事会会议中对于增补理事、副会长的情况进行了汇报,并请研究会理事审议并表决候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申请。

大会主题发言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廖益新,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黄茂荣共同主持了大会主题发言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会副会长刘佐的发言主题为《减税降费 发展经济 改善民生》。刘佐认为减税降费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因此,落实这项决策,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财政工作,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仅是政府工作,也是党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和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敷衍或者在执行中“讲价钱”“打折扣”。
东吴大学法律系专任教授陈清秀的发言主题为《特种基金预算制度之指导原则》。陈清秀指出国家行政活动广泛且复杂,仅凭单一的运算机制无法清晰了解各行业的运营情况及资金运用实绩。为了保证特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清晰明确,设置特种基金预算制度势在必行。陈清秀首先叙述了设置特种基金制度的必要性、种类及实施现状,对特种基金在财政宪法上的要求以及在设置特种基金预算制度时所受到的相关法律规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其次着重强调了特种基金预算运营管理原则,并对特种基金的合并、裁撤及制度改革表达了相关的观点及看法,最后就特种基金预算之营运管理原则进行论述。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研究会副会长马海涛的发言主题为《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与财税改革发展》。马海涛认为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从70年的发展历程看,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78年,我国实施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第二阶段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探索时期。第三阶段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第四阶段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次他指出了上述四个阶段财税改革的脉络,第一阶段是统收统支的财税体制,第二阶段是包干制,第三阶段是分税制,第四阶段是构建公共财政制度,第五阶段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最后,马海涛总结了70年来我国财税改革的特点以及八条经验。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吴德丰的发言主题为《给付国家长期照顾之财税工具摘要目录》。吴德丰介绍,随着台湾社会进入高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例持续增加,以可预期长期照顾服务之提供,将成为重要之社会课题,举凡长期照顾机构之设立、照顾服务之提供,均有赖于税政财源之支持。然而,如何确保长照财源之稳定性,究竟于税制上应如何加以规制,实务学界尚多有所讨论。而在台湾制定长期照顾服务法后,对此部分有何发展,有哪些待检讨改进之空间,乃至长照服务之本质与税法上应当如何考量,均属必要问题。最后,吴德丰对长照之财源划分进行论述,该内容包括关于给付国家之长期照顾政策、保险制、税金制的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王桦宇的发言主题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财政法治的变迁脉络》。王桦宇认为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王桦宇梳理了新中国70年的经验,“两个积极性”着眼于中国国情,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基础上吸纳并借鉴了联邦制的先进观念,从政治治理、经济效能、社会政策三个层面呈现了发展中大国的改革智慧和建设图景。下一步,需要遵循法治财税的基本框架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的政治经验,才能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具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策高度和符合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思维。
9月21日下午,年会设置了四个分会场,分别就新中国成立70年来财税法治建设、税收征管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纳税人权利保护、税务诉讼与税务复议、税制国际比较与中国经验、社会保险征收等热点问题展开专题讨论。

第一分会场

第一单元 财政法治建设
第一单元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研究会副会长蒋悟真与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蔡朝安共同主持。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彭礼堂的发言主题为《一体化税法视角下国家教育支出责任问题新探》。彭礼堂指出为落实财税一体化原则,国家在税收方面有着重要责任。在教育方面包括学前教育,目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矛盾,在国家教育支出方面,有义务无责任问题值得关注。有关国家机关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彭礼堂强调国家机关的责任承担需以税公平原则为基础。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香爱的发言主题为《巨额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如何终结乱象?》。金香爱指出,由于“政府失灵”,引发了政府产业投资资金微观运行上的功能异化,目标冲突和低效消费的乱象。究其原因是制度供给不足与预算监管缺位。最后,金香爱总结,在逻辑和功能目标两方面看,要真实地将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的财政资金单独作为科级项目列在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之中。只有依照预算法定主义原则和具体制度安排加以监督管理,才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政府职能改变,有效处理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边界,终结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乱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徐键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论预算调整的义务性条款》。徐键指出预算是代表机关就未来年度的财政支出和债务举借对政府作出的特别授权。倘若预算的执行将逾越预算的特别授权,政府有义务向代表机关提议调整预算。预算也是代表机关参与作成的财政政策选择及公共资源分配的决定。倘若预算的执行将导致重要财政政策的变动,政府也有义务向代表机关提议调整预算。为强化预算约束,地方立法可以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预算调整的义务性条款作补充或说明性规定,但相关的地方立法应当遵从预算自主性及预算议决权的界限。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的付大学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之再思考》。付大学指出作为重要的财政支出方式,政府采购具有重要的激励功能,成为各国政府重要的政策工具。科技创新需要政府干预,从财税的角度,激励方式为:财政直接支出、税式支出和政府优先采购。我国为了加入GPA,需满足GPA所规定非歧视原则,《科技进步法》的政采激励条款不得不被束之高阁。在中美贸易摩擦、高科技产品出口受阻的环境下,政府在短期内不应完全取消政采激励工具,应及时调整政采激励策略:废除采购国货之前,保留并调整政采激励工具;分利用GPA例外规定;应建立科技创新产品的认定程序与标准。
辽宁大学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助理孙伯龙的发言主题为《人大预决算审查与国有资产监督的衔接机制探究——以预算权配置转型为契机》。孙伯龙指出在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中,人大的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中并未合理配置预算权,导致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权空置。强化人大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督,首先要推动预算权配置转型,使其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结合,其次要完善一般公共预算决算中的国资状况,再次要改进国有资产的预算编制及审查标准,最后建构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的衔接机制,方能真正发挥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权。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学院戴芳教授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杨大春副教授进行评议。戴芳提到,用税权在教育领域的合理使用与责任追究问题上,《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缺少责任追究方案,导致教育支出的数额具体划分失去弹性;政府出资责任基金的运作方面不能完全促进产业发展,要促进产业转型。杨大春提到,各个专家的文章具有新颖性与实践性。实践中政府在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参与过深问题;财税一体化原则的落实;方法论上的比较研究,应当引用近代外国预算法的比较研究的建议。
自由讨论环节,台湾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蔡朝安进行发言,蔡律师认为,此次财政法的讨论研究会亮点在于逻辑与功能的结合,为海峡两岸的财税立法互促互进起到了积极作用。彭礼堂教授指出的财税一体化原则,明确国家教育支出立法方面的行政责任与民事、刑事责任的责任区分,金香爱教授指出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的财政资金单独作为科级项目明列在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之中,依据立法法定主义原则与地方立法可以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预算调整的义务性条款作补充或说明性规定等举措具备前瞻性,为我国财税法立法修正案与税收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第二单元 税收征管制度完善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美云教授与浙江农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马永双共同主持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蕊的发言主题为《数字经济:中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何以回应》。李蕊指出当下数字经济的发展与税收则厘革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和抵牾,给税收征管理论及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着眼于国内税收征管制度,当务之急乃是遵循税收公平、中性原则,基于新受益理论和价值创造理论,尽快厘革常设机构的认定等经济数字化税收规则,完备税收征管体制。以期有效平衡和分配征税权及税收利益,促进数字经济社会发展。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黄建文的发言主题为《基于房地产拍卖的税收核定法律规制研究》。黄建文指出,房地产拍卖的成交价格涉及到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通过对房地产拍卖的案例进行分析,引出在拍卖中否定拍卖价格缺乏法律依据、否定拍卖价格的正当理由缺乏正当性、税务机关认定有无正当理由的权力缺乏法律规制三大问题;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对拍卖价格进行检视提出房地产拍卖中税收核定的规范化路径:拍卖成交价合法条件下的税收核定规制,房地产拍卖价格的有限干预与税收核定,否定拍卖成交价格的情形与税收核定的规制。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教授羊海燕的发言主题为《税收征管诚信制度嵌入的法经济学分析》。羊海燕指出,政府征税必然导致纳税人财产的减损,政府用税环节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纳税人民生利益直接关联,征纳双方的对抗与博弈致使税收遵从度低下之顽疾长期存在。“强制性和义务性”为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与现代法的权利本位、契约自由、信赖利益保护等理念相背离。税收征管制度的诚信道德基础缺失,征纳关系紧张,与构建和谐社会与诚信政府目标不符。公法私法化尚未植入诚信原则,税收法定中诚信理念阙如,与科学立法要求的良法善治相去甚远。
国家税务总局雄安新区税务局律师、税务师郭晓亮的发言主题为《司法拍卖中税费转嫁条款的税法含义》。郭晓亮指出,交易税费转嫁条款成为实践中司法拍卖实务中双方当事人规定越发普遍的条款,为税费负担带来巨大的困扰。将交易税费转嫁条款认定为价格约定条款将有助于解决法院正确适用计税依据,保障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将税法规定的原则性规定落实在司法实践、将各界学术讨论转化为法律规范都成了当务之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书博的发言主题为《我国增值税完善对策研究》。赵书博指出近年来我国增值税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税率与进项税额扣除规定、留抵税额退税、增值税协调等方面仍存在问题,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该通过进一步简化税率、完善留抵税额退税办法、条件成熟后取消加计扣除、考虑与相关国家进行增值税协调等措施完善增值税。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正保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刘广明对研讨会共同进行了评议。史正保指出与会嘉宾发言内容详细,充分展现了税费改革的新颖性;关于出口退税方面,应当减少企业纳税负担,深化营改增体制机制改革,打击发票犯罪,同时新兴的支付方式为发票支付改革提供新的思路方式;法院协助税务组办案工作,司法界向实务界提供办案意见和方案,将民法中交易自由的与税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相互借鉴,将课税价格交由第三方评定合法性与合理性,将税法法定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相结合。刘广明提到,在税收征纳立法方面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实为必要,创建税收征管制度的诚信道德基础;在民族数字经济体快速发展迈向全球之际,在不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情况下,加快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为必要。

第二分会场

第一单元 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
      第一单元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丁芸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李香菊教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研究会副监事长朱为群的发言主题为《基于征税目的正当性的税制改革方向》。他认为,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三种正当征税目的包括:财政资金筹集、政策调控、社会保障。税收的功能与其征税目的紧密相关,要改革我国现行税制中存在的税基重叠、征税目的与实际效果脱节、税制复杂等问题,首先需要按征税目的将税收区分开来,按照税收的功能把税种划分为筹资类和调控类两大类,并赋予每一个具体税种以特别的功能定位,让不同的税种各归其位,各展所长,由此形成清晰、合理、稳定的整体税制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婷婷的发言主题为《家庭生育责任的税法调节:兼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不足与完善》。在两孩政策加紧实施、家庭生育成本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政府如何借助税收手段分担生育责任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议题。个税改革在课征模式、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的调整体现了对家庭责任的考量,契合税法的实质公平诉求。但现行立法仍然存在扣除额度的静态化、扣除机制的粗略化等制度缺憾。对此,王婷婷认为有必要通过推动家庭申报制度、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等方式确保家庭生育责任的有效分担及税法保障,为建构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制度支持。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国文的发言主题为《论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实定法表达》。陈国文认为,新个税中“其他所得”的取消及“偶然所得”的保留,使我国个税在立法、执法、司法中面临“所得”如何表达的问题。对此,通过对美国百年“所得”表达的成败得失研究,及对美国所得税法中“所得”的立法、司法表达分析,陈国文认为,我国所得税法至今仍以“粗略立法+散乱规章”的形式存在,原因之一即缺乏明确的所得理念及适当的所得法律概念表达方式。因此,在“所得”的立法表达中应当有一个总括性的术语,并将“偶然所得”予以调整或废止,而通过司法探索“所得”的法律表达将是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途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研究员欧阳天健的发言主题为《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研究》。欧阳天健以《个人所得税法》为背景,以其新增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核心判断标准入手,提出现有立法采用的“合理商业目的”这一主观标准平移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但并不完全契合《个人所得税法》,且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据此,欧阳天健提出以一种渐进式的优化路径,对现有规则的空洞化进行填补,同时对程序性规定进行完善,以真正落实立法善意。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庆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冉富强进行评议。刘庆国认为,征税目的缺失是我国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立法技术等问题导致我国现行税法中立法目的的表述有所偏差,这对我国后续立法启发很大。从家庭生育问题的视角探讨税收立法,很有现实意义,但增设育儿专项扣除的实际保障程度可能并不太乐观,同时现行个税法也存在一些不能解决的问题。冉富强认为财税法是公法、领域法。财税立法应遵守《立法法》第8条的法律保留原则,立法过程中应当体现民意,使相关利益主体都能参与。同时,在执法上也要严格与私法区分。财税法应尽量通过立法将相关概念界定清楚,正如发言人所提出的厘清什么是“所得”、避税行为认定的标准等。
第二单元 税务诉讼与税务复议
      第二单元由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王霞教授、河北大学期刊社社长宋凤轩教授共同主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云刚的发言主题为《大数据下1990-2018年度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实证分析》。通过对1990-2018年度2142件税务行政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刘云刚总结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现状,认为税务行政诉讼有以下特点:(1)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且前期增长缓慢;(2)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地域性强;(3)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高;(4)税务行政案件上诉率高;(5)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纳税人胜诉率低;(6)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诉争税种高度集中。据此,刘云刚对如何做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一是,改进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制度;二是,进一步推广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三是,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能力;四是,试点设立税务法庭;五是,试点原告纳税人由异地税务机关稽查。
    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珊的发言主题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类型分析与进路重构——基于82份税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刘珊认为,实务中对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抱有“不能审,不敢审,不会审,不想审”的消极态度,审查过程中出现了附带审查难启动、审查进路难统一、审查密度难把握、审查质量难保障的困境。对此,刘珊提出四项建议:(1)明确附带审查的对象范围;(2)构建有序分层、层层递进的审查规则;(3)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4)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信息追溯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高彦的发言主题为《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体系建设的初探》。高彦首先介绍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立法现状及发展现状。高彦认为,我国目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多种原因带来的审理工作负荷沉重。对此,她提出以下对重大税务案件体系进行建设的建议:一是完善审理流程设置;二是优化提请审理的标准;三是规范审理程序等。
    北京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朱鹏祖的发言主题为《涉税规范性文件如何识别合法性》。朱鹏祖首先梳理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如《行政诉讼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与来源、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行政决定合法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落实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随后,朱鹏祖通过对部分涉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举例分析,进一步介绍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路径。
    中汇开来(河南)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雷晓文的发言主题为《涉税规范性文件如何识别合法性》。雷晓文认为,作为税收法定的重要内容,目前涉税规范性文件审查缺乏一个系统性的研究,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随后,雷晓文从什么是涉税的规范性文件、涉税规范性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如何识别税收的合法性三个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作出了系统的阐述。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叶永青进行评议。王进再次重申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税务诉讼的研究结果可以相对应,相互借鉴,以寻找理论上的支撑。税务机关也可以借助外部机构的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税务机关工作压力沉重的问题。另外,规范性审查与其说动力不足,不如说是能力不够,因此,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叶永青认为,规范性文件审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依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涉及到内部管制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其中,税收行政立法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相对中性的评价体系。

第三分会场

第一单元 纳税人权利保护
第一单元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院教授任际、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白云共同担任主持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翁武耀的发言主题是《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的制定》。翁武耀指出,由于我国长期追求国库主义、政府及其征税的部门课税权缺乏有效制约,当前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应对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新挑战,通过比较宪法层面、税收通则法层面和专门立法层面立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比较分析,翁武耀认为,我国应当将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提上立法议程,立法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这两个宪法性税法原则的具体化,同时还应包含括法律规则清晰与明确、禁止溯及既往、诚信及信赖利益保护、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法律原则。
台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段士良的发言主题为《以受益所有人要件防止租税协定滥用立法趋势化初探》。得否适用租税协定取得租税优惠,一直是跨境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因素。国际与两岸新的税法规定虽在受益所有人相关限制的要件方面较为具体化,但很有可能未来会受到限制,且一些新增规则如何适用仍需具体条件具体分析。段士良认为,受益所有人相关限制的要件应较为具体化,新增的一般或特殊反避税规则如PPT与LOB会如何运用,仍待未来更多案例与解释说明。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中建的发言主题为《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刘中建从税务信息的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指出现行法律规范对纳税人税务信息的保护存在着对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保护程度不同,立法文件滞后和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还面临着税务信息权与公众知情权、纳税人税务信息权和国家征税权、信息合理使用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在对策层面,主张从理论上证成纳税人税务信息权,实现税务信息保护权利化,并从立法、司法、及纳税人自我保护等多个维度对我国纳税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构思。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维真的发言主题为《国家治理理念下法律保留的路径研究——以增值税税率调整权限为例》。郭维真以政策出台对法律保留的背离为切入点,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发言:一是增值税税率调整法律保留的正当性,追求民主的法律保留是否有碍效率;二是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出台背离法律保留的深层原因,即税收行政法规上升至法律的形式导向,对受益行为实质合法性的误读,以及涉税行政法规的功能定位偏失;三是在对策层面,主要是基于国家治理理念,探讨我国税收立法横向授权的优化路径,包括明晰法律保留事项、通过有限立法授权保持法律保留的弹性,并需要兼顾税收法定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廖呈钱的发言主题为《人之图像变迁与纳税人权利保障——新中国70年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成就与展望》。廖呈钱认同人之图像预设是法律制度建构和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里,纳税人经历了集体主义意识的崛起和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从附属的义务者经由强而智的革命者最终形塑为强而智的理性人,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成就集中体现为从阶级性到主体性的蜕变。强而智的理性人与弱而愚的社会人图像重合下,中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应当以人格尊严为起点,遵循纳税人本位,注重纳税人生存权和税收教育权的保障。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段晓红、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李俊英分别对本场研讨进行评议。段晓红认为,翁武耀在大多数学者在关注具体税种的税收法定原则之落实时,翁武耀已开始整体税制建构上的思考,可谓未雨绸缪。段晓红对刘中建提出的税务信息和税务信息权的概念表示肯定,但需要进一步明晰从税务信息到纳税人税务信息权之间的联系和逻辑进路。段晓红认为,郭维真的文章以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作为研究对象,提出法律保留的弹性这一观点,兼具创新性和实际意义。李俊英认为,廖呈钱的文章逻辑性和理论性强,层次清晰,以国家和人的现代化为基点,从人的尊严的视角提出如何在未来落实纳税人本位理念,实现生存权和税收教育权。而段士良的文章是来自实务界对具体、前沿问题的探讨。文章从筹划的角度出发,对大陆税收立法备案制提出来建议。最后,李俊英教授对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青年学者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1)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站位要高,需要挖掘现代税收的本质;(2)纳税人权利保护应当入宪;(3)要区分纳税人权利和行政相对人权利;(4)研究要处理新时代的实务问题。
第二单元 税制国际比较与中国经验
第二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陈治和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张泽平共同主持讨论。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教授龙英锋的发言主题为《英国气候变化税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综合运用的经验与借鉴》。龙英锋首先对英国气候变化税的征税对象、征收与免除、税率设定及税收收入的循环应用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英国气候变化税与欧盟碳排放交易的综合运用,认为英国气候变化税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协同互补的两种制度,“排放价格支持机制”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温室气体排放的调控强度。同时,气候变化协议的出台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气候变化税的应用。这一互动机制对我国未来建立碳税法律制度确定管控目标、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和保持税收收益中性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仕梅的发言主题为《论对走逃企业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法律救济》。当前我国对于排除走逃企业“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的期限和主体责任规定不利于企业对开票行为进行修正,不利于排除“异常”。异常凭证认定处理行为的性质认定不明且被划归为外部行政行为。在走逃企业的权利救济方面,虽然异常凭证认定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但是在实务中提起诉讼仍存在障碍。对此,廖仕梅提出了将异常凭证认定处理行为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异常凭证审核期限,赋予相关纳税人起诉权的立法建议。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张月霞的发言主题为《韩国不动产保有税改革过渡制度评析与启示——以税收负担上限制度和公正市场价额比率制度为中心》。为解决强化保有税,弱化交易税的税制改革中可能出现税收负担急剧增加的问题,韩国确立了针对住宅综合不动产税、土地综合不动产税和财产税的税收负担上限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开市场价格比率制度。张月霞认为,税收负担上限制度可引入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公开市场价格比率制度对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琛颖的发言主题为《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情况与完善建议》。剧琛颖从自身的工作经历出发,认为环境保护税实施中还存在着征收范围较窄、法律条款模糊、税费混杂、检测技术较低、跨部门征管信息不及时等问题。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制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扩大征管范围、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改进检测技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等建议。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魏俊担任本环节评议人。魏俊认为,龙英锋就英国气候变化税的内容归纳精简切准确,但借鉴与启示部分作为文章的主体部分,论述尚不够充分。张月霞对于韩国不动产保有税的介绍细致准确,但启示部分略显薄弱,建议充分考量中韩土地制度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进行是否引进韩国税收负担上限制度和如何借鉴公正市场价额比率制度。廖仕梅的论文选题很符合实务当中的热点,建议拓宽研究范围,可不限于“走逃企业”;分别对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的权利救济问题进行分析。琛颖的文章逻辑结构完整,建议进一步明晰概念,注重法律制度的变迁,需对外国经验进行深入分析。

第四分会场

第一单元 地方财税法治建设
第一单元由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少英,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克桥共同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作《预算审计监督地方立法研究》的报告。席晓娟认为,预算审查监督地方立法应坚持以《预算法》为依据,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不简单重复上位法条款,紧扣地方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环节,细化上位法相关条文,注重法规的可操作性,突出立法的前瞻性及地方特色。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清正的发言主题为《我国地方财力保障的法律探讨》。吕清正认为,“营改增”完成后,地方税收过于依赖流转税分成,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现行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决定短期内地方税收依然无法摆脱流转税的共享。重构增值税的分享制度,改造流转税制度,开征零售税,改革直接税制度,将是法律建构的主要任务。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黄素梅的发言主题为《试论我国地方税体系法治化的不足与完善》。黄素梅认为,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全面完成,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系主体的状况已随之消失,尽管短期内可以有过渡的举措,但重构地方税系已成必然。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法治化进程应加以重视,完善其现有的不足之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弛的发言主题为《税收法定主义下房地产税的立法构建》。张弛认为,在我国土地产权公有制度下,房地产税是公共服务的对价。房地产税立法的核心价值应为社会公平,在立法程序中扩大民主参与程度,这是保证公平正义的必要途径。房地产税必须贯彻法定原则,保护纳税人的权益,防止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中的失误,实现税收正义。同时,公众参与平台要更加完善,拓宽公众治理,让更广范围内的人士参与到房地产税的制定。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张松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建人进行评议。张松认为,创新要有合法性基础,上位法不能突破,细化规则、绩效考核是发展方向,但也要防止走偏问题。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的核心,牵涉面太广泛,房地产税是否能为税收的主体尚需商榷,地方税的稳定性成为新的难题,地方之间的发现差距会阻碍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李建人认为,中国人在西周就开始研究分税的问题,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央不断思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契约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度不断走向中央强化。分税制度改革在注重效率问题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地方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不平衡。
自由讨论环节,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黄茂荣进行发言。陈少英认为,十九大把分税制度建设放到了重要位置,结合“安史之乱”,可以发现中央和地方财政协调的重要性。财税法在改善这一问题中发挥关键作用。房地产税征收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征税,而是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稳定的房地产税制度真正确立下来,在中央财政匮乏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分税制度改革目的在于集权,而不是财权的下放,故而可以理解消费税为什么不能作为地方税。黄茂荣认为,国家担心不动产投资问题,因此要建立开发市场和流通市场分开管理的机制。房地产销售风险要由开发商自己承担,不能留给市场空房、余房的空间。房地产工程的质量把控大陆已经做到登峰造极。流通市场的监控要考虑房屋折旧问题,同时,房地产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利润由市场决定。利用征税手段处理商品价格问题是没有前途的,真正解决问题的是金融手段,不能依靠社会资金的投入控制高房价。政府要配合工程部门了解开发建设成本,了解市场的利润分割,以此形成的开发案更为可行。
第二单元 社会保险征管制度与国企改革
本单元聚焦“社会保险征管制度与国企改革”,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单飞跃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张成松的发言主题为《社会保险费征管协助机制构造:以功能适当原则切入》。张成松认为,初期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征收主体,在税务部门主导社会保险费征管背景下,社会保险费征管协助具备正当性基础。税务部门应建立以税务机关为主的全责征管体系来保障缴费义务人的利益。经办机构完全有能力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协管部门。目前各地的社保费征收标准不统一,经办机构征管模式下,各部门的权限相差甚远。未来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的再造,要注重修改社会保险法,明确税务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具体权限,优化信息共享机制,以社保费实体制度作为立足点。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胡海的发言主题为《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立法研究》。胡海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管条例的修改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应予改变。社会保险费应该由税务机关按年征收,缴费单位没有依法缴费,应责令其如期缴纳,防止“滞纳金”无限膨胀,同时要防止暴力抵抗的现象出现,赋予税务机关直接通知金融机关在缴费单位账户中扣款的权力。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要厘定单位合并、分立后的缴费主体,同时增加社会保险费提前缴费的激励机制。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任宛立的发言主题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制度障碍及其破解之道——一个权责配置的视角》。任宛立认为,为真正实现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制度目标,应当调整简并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严格区分社会保险人的行政管理职能与风险管控权能。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要有征收核定权,同时利用税务稽核权,保证社保费没有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现有征收机构没有依法履行征收义务,应该承担相关失职造成的社会损失,承担赔偿。要加强相关立法建设,为社会成员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溯的发言主题为《法治视角下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徐溯认为,就目前而言,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存在的征收主体不明确,征管模式改革预期与现实错位,职责错配等问题严重阻碍社会保险征管机构改革的稳步推进。有鉴于此,应完善顶层设计;寻求精准定位;规范征管行为;完善信息共享,以此促进社会保险征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任超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涉税法律问题分析》。任超认为,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不断进行,与此而来的税收问题也接踵而至。针对其税收法律法规散乱、滥用税收优惠等问题,应完善相关税法体系,并建议通过税收事先裁定的试点运行来回应税法在国企混改中的不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质量评价中心主任张道庆共同进行评议。王惠认为,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能站在很小的立足点上来研究这个宏观问题,应该在宪法层面上确立社会保险制度,结合伦理道德构建社会保障机制。不可无节制的征税,但也不应该走向过分减免税的另一个极端。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可以考虑AI生产和投入使用的征税问题,要未雨绸缪。人工智能征税方法的设计要具有前瞻性,要弥补失业、雇佣关系减少的征税空白。张道庆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中的税收要素法定、财政法定原则是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基本问题,税收优惠措施不要脱离税收的基本职能来考虑问题,否则将变成纯粹的政策。社保费征管机构选择及征管机制是社会保险费的主要问题,同时也包括国企混改的税收优惠问题,要有更深入的考虑。
在自由讨论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王桦宇认为,由税务部门正式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要依靠税务法律的完善。税务机关掌握的税务信息保密问题也要提起重视,通过法律途径加以保护,防止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出现,征收权力归税务部门,但其他保障工作要由各机关协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怡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问题研究并不匮乏,但推进很慢,总体来讲还是要关注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尤其政府决策要多关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法律途径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手段。社会保险费征管的法治化要不断雕琢。可以考虑把社保和税收的贡献联系起来,通过减免社保费来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对税收做贡献。台湾地区税法学会理事长、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葛克昌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要具体讨论,台湾地区和大陆之间应该在社会保险费方面实现接轨,大陆都是社保机关执行社保,核定处分如果列入行政处罚就应认为相关机关取得行政权力,但是这些机关没有接受过专业核查训练,毕竟价值原则不同于技术性原则。 
9月22日上午,年会举办了大会主题发言、青年学者论坛,并举行了“中税咨询”青年优秀论文颁奖仪式与年会闭幕式。

大会主题发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研究会顾问俞光远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共同主持大会主题发言。
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法项目主任,IFA 澳大利亚分部负责人Miranda Stewart进行发言,主题为《OECD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方案(BEPS)在全球实施情况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国际财税协会(IFA)执行委员曹明星的发言主题为《IFA2019伦敦年会综述及国际税法的历史趋势》。曹明星在国际交易总框架的理论基础和礼法双行新秩序的制度基础上,阐述了平天下的中国思维,同时回顾了国际税法的历史并对税法的未来趋势进行了展望。
台湾税法学会顾问、律师陈佳函进行了大会发言,主题为《论纳税义务人在税法上之揭露义务——以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为中心》。陈佳函认为,税捐逃漏间最主要区别在于纳税义务人行为是否已满足课税要件但有真实义务的违反。台湾地区税法课予纳税义务人对重要课税事实有揭露义务,如纳税义务人违反揭露义务,其法律效果等同逃漏税捐。然而对于何谓重要事项,则尚无进一步之说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于淼的发言主题为《财税法总论研究的回顾总结与瞻望》。于淼认为,财税法总论是将财税法基础理论体系化的高端形式,是财税法学科顶层设计的重要载体。一个逻辑自洽、体系完整的总论是夯实基础理论的现实需要。回顾财税法总论研究,理应关注财税法与其他学科研究的关系以及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的特殊性。此外,对域外财税法的研究同样不可忽视。

青年学者论坛

     本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研究会顾问汤贡亮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共同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邓然发言的主题为《税收目的与税法目的关系论 ——基于法律文本的分析实证》。邓然认为,税收目的与税法目的在财税法学研究中常被混同和误认。税法目的的缺位导致税法的价值目标被忽视,不利于税法法益的保护。厘清税收目的与税法目的的关系,实现税法构成要素的拓补,有助于正确把握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方向,为税收立法、税法解释、税法适用提供价值基础和规范引导。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黄卫发言的主题为《论税收法定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黄卫首先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就税收法定原则的现状进行论述。随后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审查方式,包括前置审查、进阶审查等。最后探讨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审查范围内的其他应用方式,包括对课税要件的明确性审查、类推适用的禁止、其他法律补充的禁止等。
东吴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赵禹贤发言的主题为《个人股利所得两税合一税制之沿革》。赵禹贤回顾过往两税合一设算扣抵税制的施行背景、规范沿革以及施行过程中,所引发的征纳双方争议。随后,赵禹贤简介台湾地区所采用的新税制,并且提出自己的观点。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汶卓发言的主题为《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的财税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李汶卓认为,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的财税政策法律制度虽逐渐完善,但仍存在财政税收能力与污染治理责任不对称、区域间税收分配政策不公平以及区域财税政策不长效等问题,影响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效果。为此,应当加强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财政协调机制、税收分配政策、财税政策长效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财政投融资机制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制度建设,为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本环节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梁文永和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赵树文共同评议。

颁奖仪式与闭幕式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张怡主持“中税咨询”青年优秀论文颁奖仪式与闭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介绍评选规则及评选过程,中税咨询集团合伙人齐哲宏宣读评奖结果,此次征文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承办单位为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感谢研究会的信任,并期待财税法学者来新疆参加2020年年会。

大会总结发言

东吴大学法律系专任客座教授葛克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陈玉忠分别作了大会总结发言。葛克昌总结了此次大会的亮点,第一肯定了财税法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二提出了财税法制度的与时俱进的特色,并提出应该增加财税法的价值原则,应与宪法的价值观协调一致,将目的与手段相契合。第三肯定了每一位学者的课题都与税法的基本问题相联系,见微知著。刘剑文总结了2018年财税法年会的成就,肯定中国财税法的高速发展,对于财税法向高质量发展的长远道路表达信心。刘剑文认为财税法的发展既要考虑形式公平,又要考虑实质公平,应将教育作为其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制度研究应该接地气。

本次年会是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召开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研讨会本次年会全面总结了新中国财税法七十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并展望了中国财税法未来的发展前景。两岸财税法学者及国际著名税法专家的交流互动也是本次年会的一大亮点,本次年会取得的丰硕成果为新中国七十年华诞献上了一份学术厚礼!

  

                              图文:赵菁、丁健鸽

                                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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