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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首部资源税法出台 | 采取税制平移立法模式,为改革预留空间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该法是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我国第九个税种法律,也是资源税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实现了资源税行政法规上升法律的目标。资源税法对于我国的资源合理利用,解决资源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1984年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法暂行条例(草案)》,开始针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征收资源税,后又将铁矿石纳入。1993年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开采本条例所规定矿产品和生产盐。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资源税改革开始全面展开,开始明确“从价计征”为改革方向。经过多年的改革与立法实践,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征税方式开始更多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从价计征。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开启了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进程。8月22日上午,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并于8月26日表决通过。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立法保留了从价计征的方式,还完善了税收优惠规定,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

       

 
朱为群提到,资源税立法的背景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法规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条例为主,税收立法权被长期授予国家行政机关,资源税法的出台更符合现代法治国家通行做法,也与国家治理结构的完善相符。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樊轶侠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资源税法由规升法既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将对推动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保障作用。从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资源税的征管将更为严肃,征税范围、方式、税率等税制要素都更加明确。如新税法规范了税目和税率,所列税目达164个,并分类确定了税率,对政府和企业而言都增加了确定性。此外,强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协同,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以更好落实资源税相关政策。

       

 
采取税制平移的立法模式,部分修改为改革预留空间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上看,资源税法采取税制平移的立法模式,与此前暂行条例相比较,新法实施后资源税税负框架和水平总体不变,此次资源税立法给政府和企业都带来比较稳定的预期。与此同时,资源税法立法位阶上升,体现了更强的国家意志性、强制力和执行性,在后续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他也提到,与此前规定一致,资源税法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但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而此前暂行条例只要求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具体细则上,新税法中的多项修改都为其未来改革预留了空间。

       

 
王桦宇提到,相比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关于征税范围的表述更为准确和妥当,将“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表述调整为”开发应税资源”,在立法技术上更加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他还提到,资源税法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但同时也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也保留了适当的弹性。

       

 
同时,资源税法中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列举出来,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另外,资源税法中明确了水资源税改革的相关内容,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谈到新税法出台对相关行业影响,王桦宇表示,因为采取的是税制平移的方式,资源税法关于税负框架和水平总体不变,在实体法层面目前影响不大。特别是对石油和天然气而言,采用的是固定税率,全国各地税率一致,不会造成较大影响,至于其他的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应税资源的税率确定,则由地方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因地制宜地明确。

       

 
樊轶侠认为,理论上地方政府应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但实践中地方政府有可能利用不同的税率来达到特定的目的。新资源税法中这种浮动税率会使各地征税情况出现较大的差异,从而对资源行业区域布局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于资源税法未来发展方向,朱为群表示,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水资源税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因此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应该保持相对稳定。

       

 
王桦宇认为,在未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客观需要和民意要求,也有可能将森林、草原、滩涂等新的资源类型纳入征税范围。

       

 
提升办税便利度,维护纳税人权益

       

 
那么对比暂行条例,资源税法的实施将为税收征管服务带来的哪些新变化?

       

 
刘剑文表示,资源税法规范了税目税率,简化了纳税的申报,对未来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和为纳税人能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申报服务都具有一定意义。

       

 
同时,资源税法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中央一直提出要减税降费,让企业轻装上阵,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原有的治税条例,规定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的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而资源税法的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是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且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到15日内,这既是跟其他税种保持一致,也能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包括减轻办税负担和减少申报频次。

       

 
另外,新税法也强化了部门协同。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一些减免税的情形认定,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比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这可能就需要其他自然资源有关部门的认定和配合,但在新税法中都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包括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以前的都是在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里面,现在统一都在法律里,由法院来规定。

       

 
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距离资源税法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以下税法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起草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细化规范征管措施。二是优化完善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精简表证单书数量和数据项,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填报。优化网报系统,提升网上申报速度。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优化到位。特别是重点培训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资源税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目前,中国正在施行的18个税种中,以法律形式呈现的税法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等9部实体税法,另有程序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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