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实务观察 > 热点透视 >

【编前语】

印花税法征求意见:证券交易税率拟不变,国务院可相机调整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部分税目、税率和纳税方式等作相应调整。证券交易税率保持不变,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

 

据悉,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财政部最新统计显示,今年前3季度,印花税征收1809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881亿元。

 

近年来,我国持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由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制定印花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印花税法有利于完善印花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印花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以更加科学的立法保障印花税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向经济日报记者表示。

 

在纳税人方面,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征税对象方面,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具体税目、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征求意见稿》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在计税依据方面,《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证券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并针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以及转让证券无转让价格等特殊情形,规定了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

 

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地点,以及税款补缴和退还等事项作了规定。

 

“近年来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步伐很快,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以及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已先后获全国人大通过。下一步,在加快推进税收立法的同时,应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以及法律可操作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刘剑文说。

 

新闻深一度

 

这些年,落实税收法定有哪些进展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15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立法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015年3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确定,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予以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当时,我国开征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关税(海关法只规定征收关税,但具体税收要素由条例规定)等15个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税收法律。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两部法律草案,将相关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重要步伐。

 

2017年12月,《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公布,意味着在我国实施了60余年的营业税制度被废止,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来,国务院废止的第一部税收暂行条例。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耕地占用税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车辆购置税法草案的议案。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调整优化了税率结构,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把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增值税法、房地产税法等10部单行税法。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