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刘剑文 | 财税法律翻译:经由世界而领先世界的必经路

       

 

 

财税法律翻译:经由世界而领先世界的必经路

刘剑文

 

池生清博士的译著《德国与美国税务诉讼法》即将在人民出版社出版,邀请我为之作序,我欣然应允。借此机会,和读者朋友谈谈我对财税法律翻译的几点看法。

一、财税法律翻译的百年缺憾

制定新法应当与外国法律、论著的翻译同步展开,自清末沈家本引法修律以来,历尽百年沧桑,在我国逐渐形成共识。综观我国宪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学领域,追根溯源,无不以法典翻译为先导,在学习、借鉴、继受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与文本的基础上,通过编纂法典构建自身的法律逻辑,进而搭建法律国家的基本架构。

令人遗憾的是,沈家本“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并未把财税法列入其中。当然,在其后制定的新法律草案中,财税法就更不能列入了。财税法是理财治国安邦法,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在民智启蒙、社会进步和民族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财税法律翻译的缺位,不仅使中国在风云激荡的百年变迁中一次又一次地失去普及财税法理念的机会,同时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被归入法学三级学科的历史根源之一。

到目前为止,财税法律译本主要依靠学者翻译[1],最近几年税务部门也开始参与进来[2]。从总体上看,译本数量过于有限,来源过于单一,国外大量的税收实体法、非税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监督管理法,都还没有被完整地译介过来。这种现状,亟待引起国家立法机关、财政部门、税收相关部门以及财税法学者的高度重视。

二、纳税人权利彰显的时代呼唤

2015315日,全国人大在新修改的《立法法》首次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10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力争在2020年时逐步将以往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最终废除已施行30年的授权。同年8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调整后再次公布,将环保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修改)等八部税法列入一类立法项目。其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标志着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纳税人权利彰显的崭新时代正式开启。

财税法自成体系,至少需要三十到四十部法律,而目前我国只有九部法律 ,绝大部分支架性法律依然缺位,未来立法任务十分艰巨。另一方面,一部成熟的财税法律往往需要经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实践沉淀与历史进化才能形成,当下繁重的财税立法任务与转型时期的社会现实,已不允许我国采取自然演进的方式。广泛而深入地参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避免长期摸索、试错或重走其他国家的弯路,自然成为我国财税法经由世界而领先世界的必经之路。

三、财税法学比肩世界前沿的自觉要求

任何国家的财税法律制度,都是其立法与司法的国家智慧的结晶,往往蕴含着该国理财治国最宝贵的制度经验或者最刻骨铭心的教训。就此而言,翻译外国财税法律应当比翻译外国财税法学论著更为迫切、更加重要。通过翻译、评介以及研习世界各国财税法律制度,解构、剖析其背后的概念体系、思维方式、处理手法与规范逻辑,才能系统地取其精华为我所用,才能经由世界而领先世界。

财税法律的翻译,也是财税法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回应现实问题的自觉要求。目前全世界范围内的双边税收协定达2000多个,我国自1983年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02个,税收情报交换协定10个,并签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些协定和公约与签署国国内的具体财税法律制度都是相互紧密关联的。随着BEPSCRS等制度的逐步实施,全球征税与国际税收合作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财税法学作为领域法学,不能不强调国内与国际相衔接的思维方式,在深入研究中国改革实践中自生问题的基础上,寻求与最新的国际规则、最前沿的理论观点的对话与博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合法利益。

四、打通法治中国经脉的“最后一公里”

财税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依靠法治统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监督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合理配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法治中国离不开财税领域的法治化,离不开财税法的觉醒与振兴,离不开财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只有“税醒了”的法治,才是真正“睡醒了”的法治。

税务诉讼法贯穿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是财税法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首先,税务诉讼以征税机关为被告,发生于征税环节,其诉讼结果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之间的此消彼长。其次,税务诉讼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权,能在多大程度上从应然权利转换成实然权利,整体上取决于国家财政在多大程度上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因而是个财政支出问题。最后,税务诉讼是司法机关履行财政监督的法定途径,本质上又属于财政监督法的范畴。因此,税务诉讼是纳税人看得见的法治,是真正“税醒了”的法治,是打通法治中国经脉的“最后一公里”。

生清很早就在基层税收征管一线工作,苦思“税=+=?”十五年而不得,重返校园读博时已入不惑之年。因看不懂FinanzgerichtsordnungFGO),深感德语是研究税务诉讼所绕不开的坎,又痛下决心零基础苦学德语。功夫不负苦心人,他为撰写博士论文而翻译的第一手资料《德国美国税务诉讼法》得以顺利出版。

借此机会,也希望财税法年轻学者、财税法博士研究生在英语娴熟的基础上,能够再掌握一门大陆法系的外语(比如德语、法语、日语),共同努力,把各自研究领域的比较成熟的外国财税法律都翻译出来,既弥补财税法律翻译的百年缺憾,又为中国财税法学中西会通、中国财税法引领世界贡献一份力量。

 

(本文为池生清博士的译著《德国与美国税务诉讼法》(人民出版社201711月版)之序)

                    

 


       


       

[1] 主要有《日本国所得税法》(1984年,陈汝议、武梦佐译)、《苏联财政法》(1985年,李建英编译)、《德国租税通则》(1985/2014年,陈敏译著)、《日本地方税法》(1990年,吴炳昌译)、《美国关税法》(1999年,韩立余译;2001年,黄胜强等译)、《日本财政法》(2007年,王朝才编译)、《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程序和管理》(2010年,李锐、李堃编译)、《美国税法典(精选本)》(2011年,翟继光编译)。

[2] 主要有《外国税收征管法律译本》(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编译)、《新加坡税法》(2014年,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译)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丛书(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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