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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第25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正式通知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

暨第25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正式通知

 

 

经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决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第25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定于2016924-25日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科、经济法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和财税法学研究中心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一、会议主题

(一)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的财税法治建设

(二)领域法学与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

二、会议时间

2016924日(周六)全天、25日(周日)上午。

三、论文要求和提交方式

1.年会论文应围绕会议主题选题和撰稿,论文格式和注释体例参考《法学研究》。

2.年会论文的篇幅限8000字以内(含摘要、注释、参考文献),超出部分不予收录会议论文集,但可通过电子邮件传发给与会代表。

3.年会论文请在2016825日至91日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到秘书处和会务组,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为:taxlawmsc@163.comtaxlawswupl@163.com(会务组公用邮箱),联系人:廖明月(13983669817);廖呈钱(15870503592)。

4.每位作者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的年会论文限1篇,请在邮件主题栏标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论文”。

5.研究会理事应当围绕年会主题提交论文。其他人员提交年会论文的,研究会秘书处将视论文质量,根据承办单位的接待能力,特邀部分作者参加会议。没有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的,承办单位将不予接待。

6.年会论文集由会议承办单位统一印制。在截止时间以后提交论文的,请自行打印150份,参会报到时交会议秘书处。

7.年会论文提交者如无特别声明,视为同意被编入研究会公开出版文集。凡与年会主题无关的论文,将不会被收入研究会公开出版文集。

四、“中税咨询”青年优秀论文评选

为鼓励青年财税法学者成长,年会将继续组织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并由中税咨询集团提供资金支持。有关要求如下:

1.参评者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6924日以后出生)。

2.参评论文必须围绕本届年会主题撰写。

3.参评论文必须在2016825日至91日期间提交至指定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4.参评论文请提交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和年会会务组,电子邮件请发至taxlawmsc@163.comtaxlawswupl@163.com(会务组公用邮箱),并在邮件主题栏和论文正文第一页醒目注明“参评青年优秀论文”。

5.参评论文须为参评者独立署名。

6.参评者请在提交论文时提供身份证号码。

7.为提高透明度,方便公共监督,申请参加评奖的论文须收录于年会论文集;不同意收录的,视为放弃参加评奖。

五、会务事宜

1.会务费用:与会者的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自理。与会者每人缴纳会务费500元,用于会议承办单位的资料、场地等开支,并由会议承办单位出具报销凭证。其他费用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

2.住宿地点:重庆维景国际大酒店——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98(轻轨三号线园博园站旁,紧邻悦来国际博览中心)

3.住宿标准:普通标间和单间的住宿费用约为400/天。

六、联系方式

    会务组设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401120

    电子邮箱:taxlawswupl@163.com(会务组公用邮箱)

    微信公众号:西政财税法研究中心(taxlawswupl

 

联系人:

廖明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手机:13983669817

廖呈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手机:15870503592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2016623

 

 

 

 

 

 

 

 

 

 

 

 

 

 

 

 

 

 

 

 

 

附件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第25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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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渝

航班(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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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

 

是否愿意合住

 

合住意愿人

 

              

注:1.单间数量有限,采取预先申请、先到先住原则安排,请予以谅解。

    2.外地代表提供接送服务,请务必仔细填写行程信息。

 

回执期限:请至迟在201695日之前将回执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taxlawswupl@163.com或者以书面信件方式寄给如下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廖呈钱 收。未予回执或者逾期回执者,恕不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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