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刘剑文 | 财税法应成为大学必修课(专访)

       

近十年来,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十八大召开以来的近几年时间里,中共中央、中央政治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多个重要文件,均提到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呈现“春潮涌动”之势。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那么,新的一年财税法学领域将有哪些看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还存在哪些问题?未来十年,我国财税法学领域将如何进一步发展?本报记者在万象更新、万物复苏的新春伊始,专访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

       

       

消费税改革难点在于税目的分属

 

  《财会信报》:2016年我国财税法领域将会有哪些重要的改革举措?

 

  刘剑文: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要全面完成“营改增”,即完成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性服务业的“营改增”;第二个是消费税的扩围,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第三个是地方税的改革,比如房地产税等。另外,还有征管制度的改革,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发布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下一步是《税收征管法》的立法。

 

  《财会信报》:据相关媒体报道,作为财税体制改革中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消费税未来或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划归中央收入的税目仍然由国税部门征收,而划归地方收入的税目则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对此,您有何看法?有业内人士认为,消费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会面临许多操作层面的难题,您认为会面临哪些方面的难题?

 

  刘剑文:现在的消费税属于中央税,随着“营改增”的逐步完成,消费税中的一些税目将会划给地方,解决“营改增”后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这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最大的难题是税目的划分。哪些税目划归地方,哪些税目划归中央,还需要进一步论证。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娱乐业的税制改革,像高尔夫、游艇、高档会所等超出大众消费能力的项目,以前都是征营业税,以后可以改为征消费税。还有要考虑的是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以及生活性服务业中所包含的娱乐业将来怎么处理。娱乐业不能一刀切,而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有的纳入增值税,有的纳入消费税。

 

  发挥人大主导立法作用

 

  《财会信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立法法》草案,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您认为应如何理解“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考虑或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刘剑文:“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意是对人民征税要经过人民同意。人民同意有两条途径,一条途径是公投,但目前我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另一条途径是通过代理机关或议会。我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订规则实现。把税收法定的本原搞清楚了,就能解决现实中的很多问题,包括税制改革的问题。税收法定,通俗地讲,就是无代表不纳税,即没有议会是不能制订法律的,没有法律是不能征税的。

 

  习近平主席说“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绝不能空谈,观念和理念的转变很重要。在落实税收法定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目前有一种认识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所有的法律都应该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还有人认为要授予地方政府立法权。这些都是对税收法定原则本意的误解。

 

  税收法定原则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有人置疑立法权授予回归人大后,人大有没有能力履行职责?我对这种观点不能苟同。立法权是人大的专有权利,自然应由其行使。至于能力建设可以有很多途径,一种可以由人大牵头、政府参与,另一种由政府起草方案,但必须要报人大审议批准。这个根本原则和立场上,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中说得很清楚,要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人大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从横向层面来说,可以授权国务院制订一些行政法规,但是授权要有条件、有期限、有监督。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像房地产税等一类立法项目都应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即2018年3月前,制定出台或提交人大审议。从现实情况看,任务很重。目前的法律里大部分属于地方税,但地方是没有税种立法权的。要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在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等方面授予地方立法权。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解决了横向授权,并没有解决纵向授权。地方人大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国人大是上下级的关系。若要解决地方的公众服务,应该由地方人大行使这样的权力。因此,我们建议,这个立法应该授予给地方人大。授予形式可以由地方人大牵头,也可以由地方政府提出解决方案,报地方人大审批。

 

  对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既要谨慎又要大胆。还有一点,越是经济下行的时候,越要讲法治。

 

  锻造现代财税法研究“升级版”

 

  《财会信报》:2015年12月初,在广州举办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23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上,您提出了“中国现代财税法2025”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源于什么样的想法?您能否描绘一下您所憧憬的“2025”蓝图?


       

  刘剑文: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自成立至今已走过了风雨11年。11年中,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及财税法学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不规范到规范,现已成为中国法学大家庭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会。这11年间,财税法研究的规范程度得到大力提升,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不仅增强了学科回应社会诉求的能力,更充分发挥了发掘新秀、奖掖后学的功能,为研究会培养了后备人才。这11年间,研究会在推动财税法治建设方面建树颇多。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标准的听证,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无论是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还是“营改增”的持续扩围;无论是《预算法》修改,还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无论是环境保护费改税,还是房地产税改革和立法的推进,财税法学人都在其中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以10年为期,过去11年若可以被视作中国现代财税法的“初级版”,那么,从崭新的2016年开始,就要锻造中国现代财税法的“升级版”。我将这个“升级版”命名为“中国现代财税法的2025”。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了美好的“2025”,为了充满希望的“2025”,未来10年,身处转折点的财税法人,不仅仅是历史的见证者,更是身体力行的主力军。

 

  展望“中国财税法2025”,我认为,首先要强化基础理论研究,为改革和法治提供坚实支撑。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许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都与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有关。没有基础理论,就没有财税法学科的未来,就难以实现财税法学者对国家改革与法治的贡献。第二,深化财税制度研究,为创新财税法律制度、落实财税法定原则献计献策。第三,推动财税法教育的发展。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也专门提到要加强税法教育,可见,我们恰逢其时。第四,支持和推动各省建立省级财税法学研究会,为各地学者提供展示自己能力的平台。第五,办好“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充分发挥高端智库的作用,打造多元化的学术平台。第六,不断丰富和完善年会和论坛的形式。在研究会的发展方面,适当增加实务部门的参与者,使财税法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更加紧密。第七,加强组织建设,严明组织纪律。不管是针对高校还是实务部门,发展理事和常务理事必须遵守研究会《章程》。第八,加强研究会的财务制度建设。第九,深化国际交流和海峡两岸的财税法学交流。

 

  财税法应纳入大学必修课程

 

  《财会信报》:我们注意到,您在多次会议中都提到了要财税法教育的问题。如何加强和推动财税法教育?

 

  刘剑文: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第31项任务要求,“将税法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实际上,早在2004年4月曾在北大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财税法教学会议,2004年12月在广州成立过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

 

  今后,我们将加大财税法教育的力度和规模,提升财税法教育品质,加强财税法学科建设。未来教育最核心的问题是将财税法纳入到大学的课程中,不仅如此,而且要作为一门必修课。税法不能作为必修课,就会影响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执行问题。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财税法的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另外,我还想强调的一点是,在纳入教育体系的过程中,不仅要谈“税“,还应该谈“财”,因为“税”只讲收入,但也要讲支出,这样才能更有利于税法的宣传,要把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结合在一起,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提升到财税法的教育层面,而不仅仅是税法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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