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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刘剑文 | 落实“税收法定”意义重大

       

“十二五”期间,税收法定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这是法治和财税领域的重要事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 则”,这是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新的历史形势下,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 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就税收法定原则,新立法法作出了不同于以往的制度突破——将税收基本制度独立出来、作为第六项单列。

新修改的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出的这一明确规定,将深刻和长远地影响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注定会载入法治史册。

去 年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包括房地产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七大税法在内的34 项立法任务名列其中。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财税体制改革首先要以法治为中心,要考虑通过怎样的方式化解改革过程中的矛盾,采取怎样的手段来规 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把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文本,对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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