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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办法宗旨】为了提高研究会经费的使用效益,用好、管好财政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中国法学会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目的】设立研究会经费,旨在加强研究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建设,引导研究会更好地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三条【适用主体】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理事及理事所属单位,均可申请研究会经费。

第四条【经费用途】研究会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研究会基本运行、研究会组织开展重要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究会年会、小型研讨会、调研项目、年会论文集、办公费用等。

经费不得用于中国法学会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经费额度】由秘书处综合考虑经费使用申请人申请的事项、用途、目的以及规模等因素,经秘书处初步评估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经费申请】需经费支持的理事和/或理事单位应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经费申请,并明确经费用途、使用计划和实现目标。

第七条【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研究会秘书处将研究会的经费使用计划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批准。

第八条【经费信息公开】研究会经费的获得和使用情况,应在本研究会网站公开,通报研究会全体理事。

第九条【经费拨付】经费在使用计划获得批准后拨付。使用人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监管经费。

第十条【研究会经费使用】经费使用人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和项目推进的状况,合理使用经费,注重成果产出。

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经费使用计划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经费使用单位应明确经费管理负责人,一般应为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研究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经费使用人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撤销获得经费的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研究会可以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审计。

研究会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检查和审计情况在研究会网站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标明义务】凡属于研究会经费支持的项目(如年刊、论文集、咨询报告、重大学术活动等),研究会应当标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经费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51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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