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杨秋林 |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收政策的 缺陷与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收政策的

缺陷与完善

杨秋林

 

内容提要:构建完善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收体系对于规范和引导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快其国际化进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基于金融衍生产品对现行税制带来的挑战以及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收政策现状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征税原则,征税环节及其税制设计,以及期货、期权和互换等特定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构建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   现状分析  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杨秋林,法学博士,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电话:13807082592,邮箱:ylawyer888@126.com

 

金融衍生产品1是在原生金融资产(Underlying Asserts)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用来规避利率、汇率及股价波动等一系列金融风险的风险管理和投资的工具。它不同于金融现货产品,具有杠杆性、虚拟性、融资性、风险性和易变性。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存在上述特性,对现行税收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2为此,本文试图就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收政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税收制度。

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建国后,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化和改革过程,现在实行的税制整体框架仍然是按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我国税制的设计基本遵循确保收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次序递进原则,金融税制设计原则当然也不例外,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中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税制同其赖以依存的经济社会环境之间出现了诸多的摩擦。3

    我国现行金融税制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一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其中的第二类即金融资产税收,作为一种直接税,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较小,即使像货币管理当局希望借此调节居民储蓄行为的利息税,实际所起的作用也与政策初衷相距甚远,因此在此不作详细讨论。

    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的研究,应该以商业银行税收为主要对象,因为商业银行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业务量占很大比重,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存贷款机构,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主要机构。现行的金融税制中,涉及我国银行业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国内银行业的主体税种。在我国商业银行上缴的全部税项中,营业税和所得税合计占比达90%左右。从营业税和所得税二者的排序看,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前,所得税数量不大,营业税是第一大税种,而股改后随着历史包袱的解决,经营利润开始大量反映为账面利润,所得税数量大量增加而成为第一大税种。银行业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两点。一是税负重。尽管两税合并后所得税税负有了一定的下降,但以税率为5%的营业税为主的商品税负,无论是从国内主要课征营业税的行业比较看,还是从相同行业的国际比较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都是很重的。二是税制的规范性不足。其中存在于中外资商业银行之间的所得税方面的差异(税率、税基及税收优惠等)已基本消除,但流转税方面仍然存在差异,如内外资银行在外汇转贷业务中营业税的课税标准不同。银行业营业税不规范之处还表现在像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业务没有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金融市场税收方面,我国对金融市场的征税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所得税,通过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课税,调节证券和资金结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发展。虽然股票交易印花税近年来成为热门的经济问题甚至社会问题,但其通过金融市场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效应相对较小,金融市场所得税应该成为关注的重点。金融市场所得税制度存在明显缺失。一是我国并未专门出台对金融产品普遍适用的所得税收规则,而是针对每一种金融产品的所得分别制定不同的税收规则。二是我国当前的金融所得税制适用范围有限,对创新金融工具的所得课税问题没有及时作出规定,导致创新金融产品的所得税收规则存在空白,增加了针对创新金融产品的避税行为,造成税收流失。三是对创新金融产品交易及其收益的税收优惠因投资者、发行者或金融产品本身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形成了差异性的税收负担。

由于现行的金融税收制度不完善,而导致金融衍生品的税收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应用的广泛性、各类的多样性、参与者的复杂性和形式的不断创新性等特征,使以传统的认定方式来判断所得金额和类别性质显得比较困难,导致所得归宿难以确定,不能体现征税的公平原则。二是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使企业资产和负债难以明确划分,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及时可靠性,甚至出现避税和税收套利行为,严重违背了征税的效率原则。如远期合约和选择权,因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确定收益,但相关成本却难以确定。如果在混合交易中,就有避税的可能。

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征税原则

金融衍生工具主要用于对冲和管理基础资产的市场风险,即主要是发挥其风险管理功能,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具有杠杆作用,因此,它也常常被用于投机。因此,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调控尤为关键。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特点,我们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征税原则:一是公平原则。首先要求原生金融产品与金融衍生产品的税收负担公平,即要求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采取与原生金融产品一样的分担方式合理地确认所得收益或损失;其次,要求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税收负担趋于公平,否则导致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内在结构性失衡;第三,税收公平原则的运用要有助于抑制各种投机套利行为和利用其他策略的偷逃税款行为。二是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虚拟性和易变性,纳税人可以轻易地改变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改变其非纳税经济效应,可能导致税收的流失,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经济实质可以稳定税源,增加财政收入。三是收益实现原则。目前国外针对金融衍生交易所采取的征税原则有分离课税、不分解征税、逐日盯市和收益实现等征税原则。我们认为,以收益实现为基础的征税原则相对公平合理,而且征管上也较为简便,可以减少税收扭曲行为,能够使对于收益的课税和亏损的弥补做到对称。四是税负从轻原则。由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和税源培育阶段,迫切需要国家的支持和引导,因此,在课税上急需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低税率、延期纳税、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办法,以鼓励金融创新。4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税收政策与管理建议

(一)建立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税收制度

我国在制定金融衍生品的税收政策时,应当遵循国际惯例,针对日益严重的金融衍生品跨国避税问题,建立和完善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在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补充和增加相关的反避税条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二)税收负担宜轻不宜重

金融衍生品利得的税收负担轻重,对金融衍生品转让和流动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对已实现利得课以重税,则投资者出于规避税收负担的目的,可能会只出售减值的金融衍生资产,而将那些增值的铭衍生品延迟出售,这样就会造成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锁住效应。这同市场经济对资本自由流动的要求相违背。如果对金融衍生品未实现的损益予以课税,则不符合公平原则,会导致资源配置中的非效率性扭曲。因此,我国金融衍生品税制的功能定位,在市场与税收的选择上,应更多地考虑市场;在税收的财政职能和市场调节职能的选择上,应更加重视市场调控职能。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我国在金融衍生品的税收政策设计中,应体现区别对待原则:一是对避险性交易与非避险性交易区别对待;二是对长期持有收益与短期持有收益区别对待。税收政策应避免惩罚真实的对冲交易,必须要正确处理好现有征管水平与区别对待的前瞻性之间的矛盾。

(四)强化源泉扣缴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主体不确定,决定了应以源泉扣缴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式。即由债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所作为扣缴义务人,对交易双方的收益强化源泉扣缴。

(五)实施分环节的税收政策

涉及金融衍生品的税收政策,主要有签发环节的印花税、交易环节的流转税和收益环节的所得税三类。我国金融衍生品税制应是全方位覆盖金融衍生品签发、交易、收益、遗赠四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

1.金融衍生品签发环节。我国目前签发金融衍生品的行为大致有三类:一是中介交易所提供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的行为;二是金融机构、企业向场外交易提供的非标准化金融衍生品合约的行为;三是一些企业为激励员工而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的行为。为了使税收政策更为规范化,建议将现行的印花税借款合同税目,改为印花税金融合同税目,适用所有金融合同。上述各类签发金融衍生品的行为,应以签立合约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印花税金融合同税目,缴纳0.5‰印花税。

2.金融衍生品交易环节。我国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环节,相对于不同的纳税者,可能形成三种不同的收入,应分别用不同的税种课征:(1)金融商品交易税。金融商品交易税是对所有从事金融商品交易的投资者以其交易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行为税。交易者(包括金融机构、企业、投资者等)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口的交易(与中介服务分开核算),可对到期进行实际交割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按交易金额依率计征金融商品交易税。(2)增值税。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对货物期货实物交割环节课征增值税,使得期货合约对冲平仓和交割平仓都置于税收管理之下,平衡期货交易实物交割和现货交易两种相同实质交易形式的税收负担。(3)营业税。金融机构、交易所以及经纪商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事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3.金融衍生品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以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应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实体的交易者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际惯例,对其他所得,要做出分类编码界定。依据金融衍生品交易收益的性质,为鼓励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法人投资者获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资本利得按较低税率20%课税,以与证券市场基础金融工具的税负保持一致。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不对非居民的外籍个人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以及内置贷款,则应照章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个人交易者取得的交易收益(资本利得),在减去有关费用与资本损失后,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10%的个人所得税(与证券市场同步实施)。对个人投资者投资取得的股利收益,近期按10%计征个人所得税,远期按税收抵免制计征个人所得税。

4.金融衍生品遗赠环节。应在金融衍生品遗赠环节课征金融财产税。我国在今后颁布的遗产和赠与税的税法中,应将金融衍生品遗赠纳入调节对象与征税范围,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遗赠金融衍生品所有权时按当日市场价格计算的坐。应允许扣除一定的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实行10%~50%的超额累进税率。5

 

 参考文献:

1)金融衍生品是一种价值取决于基本标的(underlying)变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远期(forward)、期货(future)、期权(option)、互换(swap)以及它们与其他金融工具经分解组合形成的混合金融产品。

   2)向凯:《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收政策研究》, 2007711日载《税收研究》。

   3)尚玮:《金融市场税收政策效应评估与税制优化》,中国证券法研究会2012年年会《国际化视野下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论文集301-303页。

4)严德军、焦中华:《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几点建议》,载于《涉外税务》201008期。

5)严德军、焦中华:《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几点建议》,载于《涉外税务》2010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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