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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税收政策支持“一带一路”需要顶层设计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各类风险将逐步显现。应对风险,既需要企业苦练内功,也需要各方面的政策发力。本报从今天起,将推出“一带一路风向标”专栏,从税收协定、海关合作、金融支持、认证认可、信用保险、纠纷解决等视角,刊发系列报道,请读者留意。

  □ 本报记者 万静

  国资委近日发布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路线图》显示,80多家央企已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商务部8月19日披露,今年前7个月,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48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85.9亿美元,同比增长29.5%。

  据了解,这些企业投资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资产收购、工程承包等。

  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每一步都涉及税收问题。业内专家建议,税收支持“一带一路”战略,需要顶层设计。既要推动区域税收法治环境建设,也要构建国内税收政策扶持体系。

  涉税风险叠加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很多是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本身可能就不完善,缺乏国际税收方面的经验和执法力量,有些税法环境不好,自由裁量权太大,有的虽然法律清晰但缺乏执法人才。这些都给“走出去”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外交部2014年在非洲某国组织的调研印证了这一分析。调研显示,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问题60%是税收问题。

  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也曾做过调研。该局抽取了50家赴美经营的大企业开展专门调查,结果显示,有42.5%的企业在美遇到了税务争议或歧视待遇。

  经验显示,中国企业“走出去”主要面临的涉税风险包括:重复征税、歧视待遇、税收抵免以及在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的问题上被调查。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间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是协调处理跨境税收问题,可以帮助中国企业降低在东道国的税收风险,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境外涉税争议,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披露,截至目前,中国已与99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为跨国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200多亿元。201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受理享受税收协定备案4694件,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4933件,减免税款共计138.81亿元。

  据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多数已经与中国签署了税收协定,占比约为8成。

  中国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教授刘剑文介绍,一般情况下,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以俄罗斯为例,其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平均为20%。而根据我国与其最新签订的协议,利息的预提税率为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为6%,这就可以明显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走出去”企业的竞争力,给企业带来真正的实惠。

  国内税法调整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律师认为,帮助企业“走出去”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竞争力,不但要依靠签订税收协定防止双重征税,还要对我国现行的税收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例如,乙国国内税法规定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其毛额按单一税率进行预提课税。如果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乙国对股息的课税税率通常降到15%或5%,利息的税率降到10%,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则降为零。如果国内法和协定计算所得的方法不同,而协定规则又是采用了税率限制,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协定规则的限制作用究竟是限制应纳税额,还是既限制应纳税额又限制税率?解决这些问题不但需要构建我国应对“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税法体系,也需对我国国内的税法规定重新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施正文教授也认为,应对国内税收支持政策进行调整。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为例,相关的法规包括财税125号文《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通知》、财税2012年4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指南》,这些体系庞大、规定相对分散,个别文件衔接度不是很高。他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可以对上述文件进行整合。如果可能的话,可以财政部或者国税总局联名规章的形式,出台国家统一的细化的税务实施办法。

  需有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地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从主要以资本输入国为主向资本输入与输出并重转变。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海外投资形式逐步多元化。

  施正文教授分析,对外开放新格局下的我国国际税收工作暴露出诸多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弱,税收抵免规定不尽合理,税收服务跟不上企业“走出去”步伐。

  此外,一些企业在税收领域尚未学会如何开展国际经营,对跨境税收政策、税收协定条款、境外所得申报抵免等政策缺乏必要了解,对当地税收政策不熟悉。

  两相叠加,我国“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逐渐暴露,境外合法权益面临损失威胁。

  施正文教授建议,统筹解决“一带一路”税收法治问题,需要顶层设计。在国外,推动沿线国家建立与完善区域税收法治环境;在国内,构建税收政策扶持体系,包括恰当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安排。

  施正文教授建议,建构一带一路区域税收法治,可考虑借鉴欧盟等区域或国家的做法,先在避免双重征税、反避税等领域形成专项性区域协定,如税务协助、情报交换、保密措施、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预约定价安排、数字经济等,然后逐渐发展到综合性的税收区域协定。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应抓住国际规则变更契机,积极推动建立层次更高、运行更畅的区域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努力将我国日益上升的经济实力转化为国际制度性权利,通过国际合作与沿线各国共同应对经济全球化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共同维护和发展良好的区域国际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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