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蔡一能 | 财税反腐的基本原理与二元进路

       

摘要:财税反腐是反腐败斗争中一个极其重要而经常被一般民众忽略的视角。财税腐败的基本形式是对公私权界的僭越,其发生学基础则是权力资本与经济资本的交换。财政民主原则在实践中的缺失,是最终诱发腐败的催化剂。根据对财政腐败的成因分析,本文将进一步提出一条财税反腐的二元进路,从实体层面的公益性与利益平衡性、程序层面的民主性两方面着手,控制腐败的发生。

关键词:财税反腐;财政民主;公益性;利益格局;二元进路

 

 

本届中国政府上台以来将打击腐败作为执政的重大任务,中央巡视组的驻地监督已经在一些个案的揭露与惩处上取得了巨大成效。这些个案表明,当前中国的腐败重灾区仍集中在土地、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这些领域无疑与财政存在密切关联。

打击腐败的根本之道不在于个案的事后追究,而在于通过制度的完善与常态化的监督形成严密的腐败预防体系,在发生环节杜绝腐败。由此出发的一种具有根本性的解决思路就是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然而,当代中国的大背景是具体政策实施乏力,公民社会发育不良,完整、规范、有序、有责的社会参与模式尚未建立,在此背景下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将面临社会不稳定与政治僵局的风险。[1]这就凸显了从财税法的角度观察与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对此,笔者将分两个阶段加以论述,在第一阶段中,以财税制度为视角,观察腐败的基本表现形式及发生原理;在第二阶段中,根据实体与程序的二元进路,分别提出财税反腐的具体措施。

一、腐败的基本表现形式:公私权界的僭越

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法具有公共性、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的重要特质。 [2]现代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由人民所授权的国家,仅仅享有管理社会与对外关系的治理权,而不享有等同私主体的经济利益。对于国有资产,政府官员仅仅是人民的托管者,而非财产的所有者。我国以人民主权为立国原则,财政作为国家的一项重大制度,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这就进一步强调了财政的公益性。

财政的这种公共性与社会性,要求其在政府的公权力与公民的私人权利之间作出明确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全社会的利益分配。而腐败的本质就在于对这一划分的僭越,以最终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这种僭越具体表现为两个层面:公权私用与公款私挪。

基于财政的公共性及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财政应当以公共服务为边界。 刘剑文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公共财政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财政支出有相当大部分是投资于营利性行业”。 [3]这种政府行为的“脱靶”,放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受法治约束的政府投资极易成为腐败的温床。以“土地腐败”为例,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另一方面,政府处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非公益性需要也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这在司法实践中畅行无阻。 [4]这种判决实际上架空了宪法规定,在便利了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的同时,导致政府土地征用及出让的财政行为不受公共性的约束。公权力在制度上缺乏明确的界限,就在实践中向私领域延伸,为发展经济而将财政支出投资于营利性行业,这让贪腐官员有机会披上公权力的外衣在一个法制化程度不足的市场中钻空子,从政府的经济活动中谋取私利。

       

       全文下载可见:http://pan.baidu.com/s/1bnHFs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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