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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税收法定主义与民生”学术研讨会综述

       

               “税收法定主义与民生”学术研讨会综述

 

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使税收法定原则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清晰、具体的确立。20154月是我国的第24个税收宣传月,其主题是“新常态、新税风”。因此,为了更好地宣传税收法定主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15424日,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联合承办的“税收宣传月学术研讨会”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成功举行。本次会议以“税收法定主义与民生”为主题进行研讨,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新华社、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杂志社等3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开幕式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研究员主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分别致辞。

吴用教授致辞时指出,此次会议的主题选取是恰逢其时的,是“四个全面”的应有之义。

喻中教授认为,税收法定既关系民生,更关系国家的法治和宪治,在相当程度上,人类的一部宪治史和宪政史完全可在税制史当中得以折射,税是国家权力的物质起点,也是公民和国家进行交往的最为关键的纽结和纽带,而本次会议不仅是对税收宣传月的回应,也是在搭建税制和宪治的税收交流平台。

刘剑文会长指出,今年全国“两会”的召开和立法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将会逐步改变我国的法治生态、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四月),宣传税收法治,支持税务总局的工作,让社会更好的理解税收法定和税收法治,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举办此次会议。刘剑文会长还解释了税收法定和民生的关系,税收法定的解读层面较多,但无论如何解读都离开不了民生,不能忽视民生,应当通过税收法定来发展、重视和提升民生,进一步完善中国民生法律制度。

二、税收法定原则对民生的意义和影响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监事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甘功仁教授主持了本阶段的研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学瑞认为,税收法定和民生具有天然和不可分割的联系。税收法定的本质就是对国民财富的剥夺,从其本质来看,对每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关乎民生,涉及每个人的财产权和自由权,之所以上升到法定的高度,目的就在于约束和限制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同时,他强调对税收法定的落实需要把握规律性,注重阶段性,应根据具体的国情和税收情况来处理,落实该原则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而在此过程需要主要解决良法善治的问题,良法需考量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呼声,是否反映现实情况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自然的定律,而善治则讲究法律法治的人情味,不能僵化,需要体现人性,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好的环境,将税收法定主义再往前更推进一步。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原室主任俞光远主要阐释了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意义以及落实该原则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内容。他指出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该原则不仅是依法治税、理财和治国的需要,也是反腐倡廉的需要,还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需要。并建议强化税收司法建设:建立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救济制度,落实对群体的法律救济服务,如建立纳税人维权协会;健全受理纳税人税务投诉机构,设立税务监察机构,健全受理纳税人税收诉讼的机构,建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如德国的税务法庭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刘映春教授通过介绍自己与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交流的实证经验,总结目前实践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许多新问题,由此在税收法定原则如何贯彻落实方面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税法法定确定之后对税务机关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税务机关职能的转变、权力清单的制定时观念的变换等,她认为这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而税法学的工作者的任务也将由此而非常繁重,因此呼吁各税法工作者在此方面继续不懈的努力。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务报社总编刘佐研究员在表达了对其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些的新的理解。他认为从税收法定的含义、税法体系以及中文表述的逻辑来看,将税种、税率和征管制度这三个名词并列并不是很贴切,通过举例和推理等方式提出了自己新颖的见解,也为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梳理了一个清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实现了从原则到规范、从口号到行动、从云端到人间的转变,并肯定了财税法学者在立法博弈过程中所付出的心血。他重点强调应尽快启动税收法定入宪的工作,从新修改的立法法中并不能解释出是对税收法定的原则的落实,而刘剑文教授多次提出的税收法定入宪问题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接下来进一步需要推动的重大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指出,税收法定主义反映的是对国家税收权力的约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是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其法理基础是民主法治,是基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法治路径。她从我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研究,她认为在税收领域可吸收古人的智慧,继续开拓道德人文来补充理性人文,使中国的税收法治能走出一条更为自主和更为平衡的路径。

三、税收法定原则与民生制度的完善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务报社总编刘佐研究员主持了本阶段的研讨。

第二阶段由俞光远(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原室主任)主持,演讲嘉宾依次为贾绍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司长)、甘功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郝琳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明星(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滕祥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周序中(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秘书长、副教授)。

贾绍华研究员认为,税收贯穿于人生各个不同的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他分别从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质法定、税收征收程序法定等角度对税收法定的范围进行了解读,并强调应加强全民财税法教育,重视财税法的教学和科研。

甘功仁教授分享了他对民生财政中民生的理解。他认为应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待民生问题,这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以财政促进西部的发展;第二,以财政来促进城乡的发展;第三,以财税改革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第四,税收法定的关键在于税收法定的实质内容,应关注是否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民生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郝琳琳教授认为,民生的基本要义是基本消费的平等化,这可分为三个层次来表达:第一,居民一般衣食住行的消费水平,宏观上可用消费率来作为估量的标准;第二,实现居民基本的营养、住房教育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消费权利的平等化,改善城乡的不公平;第三,确保居民在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上是安全,突出表现在生态和环保方面。并指出纳税人都期待着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落实。

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潘明星教授则通过一段视频表达其观点,以之前成品油的三次上涨为背景,阐释了其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滕祥副研究员志非常赞同丁一副教授的观点,认为在中华民族复兴的转折点上可以在传统的税收法定理念中吸取一些精华,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国学的角度来完善。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与潘明星观点有所区别,他为成品油消费税是不合规的产物,并以此为出发点对税收公平主义进行了重新解读。

 

刘剑文会长在闭幕式上作总结。他肯定了此次会议所探讨内容之深入和角度的多样化。,他指出,我国真正落实税法法定原则可能需要5年至15年的时间,2020年之前基本上要解决形式法定的问题;2020年到2030年的十年间,税收法定领域需解决公平税负、量能课税、生存权保障等实质法定的问题。他还对新立法法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他提出,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之意义应当从两个层面的两个维度来理解:从纳税人角度看,既能更好的保护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又能更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政府角度看,既能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权力,又能够保护、授予行政机关权力,防范和化解行政机关执法风险,提高行政机关效率。他特别感谢两个会议承办单位和与会专家为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所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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