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宪法中税收法定条款的比较分析 ——基于亚欧90国宪法的文本分析

吴静

       

现代国家一般应为税收国家。税收是国家与人民进行分配的基本形式,关系到人民最基本的财产利益与经济自由,不得不加以法律甚至是宪法的约束。税收法定是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其产生和发展过程真实地展现近代史上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对民主和宪政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确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推动近代法治的先驱,在规范国家纳税权、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在有些国家,税收条款甚至是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税收在我国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不仅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功能,也可以对促进社会公平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执政党重要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税收法定原则” ,充分说明了财税体制在理财、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的制度性和基石性作用;在这一基础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无疑昭示了财税法治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局中的决定性地位。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对税收问题涉及甚少,只有一条涉税内容,即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与某些国家规范纳税权、保护纳税人的角度不同,这一条显然是基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公民履行义务的立场制定。我们可以从为公民设立附条件的义务这一侧面得出“56条是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另一种表达形式”的推导结论,但是并不能直观地得出我国已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直接结论,从而引起一些来自社会和学界的误读。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将税收法定原则等税收内容写入《宪法》,既为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巩固地位,更是为财税立法和财税改革打牢宪法基础。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与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学界对其含义已有基本认识,它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对以上活动均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征收程序合法等给三个基本要求。在税法基本原则中,税收法定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可见其重要性。

(二)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与资料来源

由于学界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探讨多停留在抽象理念和一般学理研究,较少对世界各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情况进行规范性研究。本文尝试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法定条款的实证考察来进行具体研究,并由此总结概括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与基本内容。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本文只对亚洲46个联合国成员国和欧洲44个联合国会员国的现行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当然,税收法定原则并非只体现在宪法之中,但是由于资料限制,本文局限在宪法层面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研究。

本文以孙谦、韩大元主编的《世界各国宪法(亚洲篇)》与《世界各国宪法(欧洲篇)》作为基本资料来源。将其中搜集的90国宪法文本中关于“税”的条款全部罗列出来,对于英国等不成文宪法国家,则考察其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在此基础上通过统计和比较的方法考察税收法定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具体规定与制度。大部分宪法文本20111231日作为文本截止时间,但少数国家延续至2012731日。

       

       

       全文请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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