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繁荣全国财税法学研究,推动建设中国财税法治体系,鼓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员)举办小型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资助的小型研讨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财税法研究为主题或者主题之一;
(二)参与研讨会的专家学者中本会理事(会员)应达到50%以上;
(三)参与研讨会的人数在20名以上,原则上不超过50名;
(四)研讨会应印制论文集,论文数量不低于10篇;
(五)本会财务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对研讨会的资助实行会前审批、会后拨款的制度。
第四条研讨会的主办者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本会秘书处:
(一)研讨会主题及拟定会议通知(电子版);
(二)研讨会拟邀请参会人员范围和数量(电子版);
(三)研讨会拟定议程(电子版);
(四)本会秘书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秘书处收齐相关资料后报本会财务监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财务监管委员会按照参会人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若财务监管委员会成员主办研讨会的,该成员必须回避该次财务监管委员会会议。
财务监管委员会在收到研讨会主办者资助申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
第七条财务监管委员会讨论是否决定给予资助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议主题对财税法学科发展的意义
(二)会议主题对财税法治实践的作用;
(三)会议研讨是否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四)会议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力;
(五)秘书处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第八条主办方应在会务场所及材料的醒目位置,注明“主办单位: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或者得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资助”。
第九条小型研讨会的主办者应当在研讨会召开后7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本会秘书处:
(一)研讨会正式会议通知(纸质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
(二)研讨会参会人员名单(电子版);
(三)研讨会详细议程(电子版);
(四)研讨会综述或者会议记录(电子版);
(五)研讨会全体参会人员合影照片以及会场主要发言人发言照片(电子版);
(六)研讨会论文集(纸质与电子版);
(七)本会秘书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小型研讨会资助的额度为每次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每年资助3-5个小型研讨会。
第十一条每位理事(会员)或者同一单位的多名理事(会员)每年最多获得一次会议资助。
第十二条小型会议资助经费的领取及使用办法,遵照中国法学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小型研讨会资助申请表
编号:
会议名称 | | 主办单位 | |
会议时间 | | 会议地点(所在城市) | |
会议主题 | | 申请资助金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举办会议的必要性及方案简介 |
主办单位意见: 院系领导签字: 院系章 年 月 日 |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审批意见: 领导签字: 研究会章 年 月 日 |
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小型研讨会资助办法》所要求提交的材料请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