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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第五期北京大学财税法新锐论坛顺利举行

       

 

1112日上午10:00,第五期北京大学财税法新锐论坛在陈明楼502室顺利举行,论坛主题是探讨财税法学基本范畴体系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协会会长侯卓作主题为财税法范畴体系构建论纲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作为嘉宾出席论坛。

侯卓博士生围绕研究财税法范畴的意义、财税法范畴的法哲学基础和提炼方法、财税法范畴体系的初步构建等三个方面,展开报告。侯卓认为,通过构建财税法范畴,一是能够更好地打通和融贯财政法学与税法学,从而指导和引领学科共同发展;二是可以加强学科的“可识别性”,明确作为财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与其他法学传统学科之间的共性和不同之处;三是有助于完善自身理论,并增强逻辑体系的周延性。侯卓指出,财税法基本范畴的法哲学基础是权力关系说、债权债务关系说、公共财产论等财税法基本理论,提炼现代财税法范畴的基本方法则主要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结合、一般与特殊相结合、历时性与现时性相结合。侯卓还结合财税具体实例,详细介绍了其构建的财税法普通范畴、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基石范畴四层次理论,展现了清晰的思维和严密的逻辑。

参加论坛的同学们对该报告的理论深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针对报告中的一些要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北京大学博士生王桦宇认为,报告最后将财税法的基石范畴定位为“公法财产权”仍需斟酌;在财税法体系中,纳税人权利概念的认知广泛度和内涵深度都胜于“公法财产权”概念,将公法财产权作为财税法基石范畴略显单薄、抽象。同时,报告还需要针对一些社会问题进行重点回应,立足现实论证财税法范畴的实践价值,做到接地气。北京大学硕士生陈立诚提出,本文在体系构建上,可能存在着基本范畴与中心范畴间的割裂现象,特别是应当反思基本范畴中的固有范畴和共性范畴在逻辑上的区分问题、以及如此选取的意义之所在。北京大学硕士生耿颖指出,是否可以尝试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研究思路吸纳到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监管的构建中,作为一种新的思考进路。北京大学博士生陈彦廷细致探究了本文在语词方面的严谨性,并指出,普通、基本、中心、基石四者之间的抽象与被抽象关系还需要更为细致的探讨。侯卓博士生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回应,使得报告中一些较为模糊的地方逐渐明晰。

最后,刘剑文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点评,他指出,范畴构成了一个学科的支柱,财税法学范畴研究是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部分。在高度肯定本次论坛对该研究做出的贡献的基础上,刘剑文教授补充道,在研究财税法律范畴时也应注重研究财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能够打通整个过程,使范畴研究更加全面深刻。他以体育比赛的淘汰赛赛制为喻,提出了一种可以统合财税法范畴体系的模型,为厘清这一问题提供参照。刘剑文教授指出了财税法学的综合性、开放性和包容性,并强调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对学科构建、法治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莹主持本期论坛。北京大学进修教师马凌,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博士生吴凯,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生李瑟,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黄浩荣、马琳、王天、吕嘉莹、杜晓璇、曹丹萍,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胡瑞琪、刘俞含等同学参加论坛。

 

 

(文/胡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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