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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政府职能转变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王伟峰

       2013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明确提出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好政府职能转变“攻坚战”。在政府职能转变中,相关法律案例一直引起社会的热切关注。本文通过对经济领域若干典型案例的分析,阐明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中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政府履职相关法律案例的回顾与分析

       (一)广州市财政局预算公开的回顾与分析。

       2009年10月16日,广州市财政局在官方网站公布财政预算报告,开创中国内地政府预算上网先河。在此之前,沈阳律师温洪祥要求沈阳市政府60个部门公开招待费、办公费等财务账目未获成功;合肥一位章姓市民要求合肥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公开账目未获成功,等等。这一事件,反映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向前迈了一大步,推进了我国预算信息公开的步伐。但是,从立法角度讲,这件事又缺少法律支撑,不符合《预算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款规定。

       (二)安徽五河等地开始进而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回顾与分析。

       2000年,安徽五河进行财政工资统一发放、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湖北宜昌在乡级财政推行“零户统管”,陕西省和山西省运城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收付,随后,全国各地纷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这一做法,体现了政府职能的集中和简化,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防治腐败方面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从立法角度讲,会计集中核算又违反了《会计法》关于会计责任主体的规定。

       (三)房地产市场严格调控政策背景下频繁诞生“地王”事件的回顾与分析。

       2010年3月15日,中信地产以52.4亿元的总价竞得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住宅及商业项目,创下北京拍地最高总价。同日,远洋地产旗下子公司远豪置业以地块楼面地价每平方米2.75万元,成为新的“单价地王”。此后几年内,全国各地房地产市场“地王”频出。在中央严格调控房地产政策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没有及时转变职能,忽视民生愿望,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有法不依,违反《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高房价推波助澜。

       (四)西安市政府收到“环保罚单”事件的回顾与分析。

       2010年5月底,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向西安市政府开出一张40万元的“环保罚单”,原因是其向流经区域内的黄河一级支流渭河超标排放污染物。这则案例更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多年来地方政府的职责就是抓好GDP增长,环境保护为经济发展让步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惯性思维”,“先污染,后治理”更是一条老路,各地都曾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这不仅期待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促进了《环保法》的修订,因为原《环保法》缺少足够的监督和制约力量。

       (五)中国多个地方政府受骗与美国全球水电工业公司签署太阳能发电合同的回顾与分析。

       2009年4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和美国全球水电工业公司签署协议,合作开发太阳能光伏板制造基地和太空太阳能发电厂建设项目,计划投资28亿欧元。此后中国多家地方政府和该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签约的太阳能发电总量达500GW(十亿瓦)以上,而中国到2020年的光伏发电规划总量不过20GW。后来该公司并没有在中国进行实质性投资,所谓的太阳能新能源项目全部“泡汤”。建立开放型政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益阳市政府等地方政府积极引进国际项目的想法是不错的,但是因为缺少国际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常识,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审查外商投资事宜,只能以失败、损失和形成笑料告终。

       二、政府职能转变中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上述案例暴露了地方政府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不懂法律”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本人有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一)全面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内涵。

       政府职能转变,需强化国家治理建设和政府调控功能,同时履行对微观经济的规制职责;强化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履行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要重视转变社会各项事务的管理职能,从而推动政府职能的总体转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体系。重要的一点,不因经济转型期为理由,放弃或放松政府管理职能。

       (二)加快政府履职相关法律的立法步伐。

       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尽快修正《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新《预算法》,应增加社会监督和信息公开的条款;新《会计法》可增加“会计责任主体为各单位,也可由主管财政部门统一行使会计责任主体职责”的条款等。修订法律时,应将行之有效的政府职能转变成果纳入进来,促进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增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约束性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必须有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能谁想改就改、不想改就不该。因此可通过政府监督和社会批评的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落实到位。此外,为完善政府职能转变,要做到“有法必依”,落实对法律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评,增强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四)掌握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律基本知识。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竞争力变得越来越重要。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则是通过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充分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使本国投资环境更具竞争力,这个市场包括一整套关于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的制度与法律。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效,也要通过这些法律来保障。因此,为更好地保证政府履职需要,打好政府职能转变“攻坚战”,各级政府的干部需要掌握基本的国际法等法律知识。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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