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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夯实基础,协同创新,凝心聚力服务财税法治建设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导读】本文为财税法学研究会于2014年7月1日向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等领导汇报的基本材料。同时,本文为2014年7月17日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大会发言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会基本情况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专门研究财税法律的全国性法学社团,成立于2001年9月,迄今已有13个年头。她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中成立较早的研究会之一。

       

       研究会于2012年3月开始改制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目前改制还在进行中。截止2014年7月,研究会共有250名理事,58名常务理事。领导机构成员包括1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4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和1名监事长。研究会第一任会长由北京联合大学文理应用学院刘隆亨教授担任,2008年10月换届和2012年3月改制至今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继任会长。她是直属研究会中规模较大的研究会之一。

       

       会员构成具有明显的跨学科和协同创新特征:(1) 会员的来源理论界占70%,实务界占30%,其中实务界人士主要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各大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2)会员的知识背景以法学为主(占80%),外跨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内跨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法律史、国际法等,但以专门研究财税法的人员为主。

       

       研究会成立以来,一直受到中国法学会领导的呵护、指导和大力支持。2010年、2012年、2014年连续3次被中国法学会安排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会议上做大会交流发言,1次被评为中国法学会对外交流先进单位。

       

       

       

       二、研究会可能的特色和的亮点

       

       (一)坚持“学术报国”,紧密围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活动

       

       研究会始终围绕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大局,自觉服务于国家发展的实际需要,活跃在沟通理论与实务、凝聚各界智慧以推动国家财税法治化的最前线。尤其是2009年以来,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研究会组织全国财税法力量积极参加立法和改革实践,向立法、行政机关和全社会不断输送着来自财税法学界的“好声音”和“正能量”,并且有效影响了财税立法和改革的进程。

       

       1.学术主张得到国家接纳与认可

       

       近五年来,财税法学人提出理财治国观、公共财产法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学术理论,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的许多重要提法精神实质不谋而合,体现了财税法学人的贡献。

       

       例如,在《决定》第五部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第八部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强调加强人大预算决算监督、国有资产监督,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第十部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要求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总体方案》则在《决定》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等论断。这都是学界主张得到中央高层认可的生动体现。

       

       又如,“管好公共财产”、“财税法治是反腐倡廉的突破口和抓手”等思路,得到中央的实际采纳。从2012年的“八项规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都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而管好“公款”或“公共资金”本质上就是公共财产的管理、使用问题。

       

       再如,《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预算法的宗旨从“宏观调控”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这一重大观念转变是立法机关接纳其建议的体现,也遵循了财政控权等理论的内在要求。

       

       2.多次参加国家重大立法和法制宣讲活动

       

       第一,2006年10月,刘剑文会长应邀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法制专题讲座上为时任委员长吴邦国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了题为《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制专题讲座;2012年6月,应时任局长肖捷之邀给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作法制讲座。

       

       第二,2013年、2014年全国“两会”上,研究会多位理事指导和帮助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等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如“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强化预算公开、推进阳光财政改革”等议案,有效地推动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打造透明预算的进程。

       

       第三,刘剑文会长担任多部法律草案起草组长和顾问。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顾问,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项目《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委托项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评估组组长。《预算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负责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负责人。参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制定和《资产评估法》起草等10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第四,注重成果转化与应用,积极为国家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在近年来的重要财税立法活动中,多次组织全国性研讨会,向中央高层提出专业性的立法或修订建议,其中多份专家建议案都被中国法学会以《立法建议》的形式呈送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典型事例包括:

       

       (1)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后,研究会立即组织专家论证,提交了修改建议,其中提到“不宜以中央部委的名义发文”最后被采纳,最后的实施方案的确是以国务院名义下文的。

       

       (2)2012年8月、2013年8月,中国法学会将其主持的《预算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提交给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3)2013年6月,中国法学会将其提出的“坚持税收法原则的建议”以《要报》的形式提交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该建议在《决定》中得到体现。

       

       (4)2014年3月,由其合作主办的第二届卓亚法治论坛“法治视野下的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成果受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关注。

       

       3.关注社情民生,善于发挥社会影响力

       

       研究会成员强调学者学术报国和社会责任,倡导以理论和智慧影响社会、改变社会,针对现实中的财税热点问题发表了大量真知灼见。例如,会长刘剑文教授长期接受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等主流媒体访谈。2009年以来,接受媒体访谈达560余次,大量访谈被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政府网、求是理论网、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网等权威网站全文转载,部分被全国人大《人大舆情动态》收录。已结集出版两本媒体访谈录:《追寻财税法的真谛——刘剑文教授访谈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税醒了的法治——刘剑文教授访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二)扎实开展学术研究,建构“接地气”的财税法理论体系

       

       在研究会的组织下,全国财税法学者取得的理论突破和贡献包括但不限于:

       

       1.聚焦交叉学科、新型学科,提出“领域法学”概念。强调“领域法学”区别于传统法学的综合性、交叉性特点,为知识产权法、环境法、财税法等交叉学科提供了广阔天地,有利于中国法学学科的整体优化与升级。强调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的定位,倡导对财税法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多方法、多维度的立体化研究。

       

       2.构建科学的财税法学科体系,提出全国财税法学科发展战略。构建了财政法和税法一体研究的理论体系,初步建立起完整、自洽的财税法律体系结构;倡导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并积极带领全国财税法学界为国家大规模财税立法活动提供理论支持。组建36人的基础理论研究小组,确定60个重点攻关课题。

       

       3.构建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提出财税法的“理财治国”理论。提出法治视野下的理财即治国,强调政府财政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将财税法定位为中国的 “理财之法”、“强国之道”和纳税人保护之法,认为财税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财税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优选路径。我国财税法律自成体系,由宪法中的财税条款、基础性财税法律和主干性财税法律三个层级近40部法律构成。主干性财税法律又包括财税收入法、财税支出法和财税监管法三大分支。

       

       4.探索“公共财产法”理论。提出财税法的主要功能不是宏观调控,以明显区别于宏观调控为特征的经济法。而是在规范财政关系或公共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一个财产法问题,与私法一道构筑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体系。尝试从法学的角度解读公共财政理论,以此构筑财税法学科的核心范畴,促进财税法理念和制度的变革。

       

       5.提出财税法的平衡理论。提出财税法要关注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三对基本关系,其核心是平衡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在财税法基本理念方面,应秉持“利益协调”的理念,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保障纳税人权利和兼顾第三方利益。

       

       6.倡导和深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主张现代财税法应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提出纳税人权利包括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如依法纳税的权利、参与权和监督权)和税法意义上的权利(如知情权、陈述与申辩权、诚实推定权、礼遇权等)。

       

       7.引介和深化财税法的契约理论。推动了中国财税法学界对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启蒙和接受。在将财税法定性为财产法的基础上,倡导和较系统地论述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债务关系”理论,强调并论证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法律关系。

       

       8.倡导和深化财税法的控权理论。强调财税法的功能在于控制和规范政府财政权力,实现政府财税行为的法治化。完整论述并呼吁确立财政法定和税收法定原则,指出财政法定的核心是实现财政权合法、规范、高效运行,从而保护纳税人权利。

       

       (三)加强学科建设,注重协同创新和学科交叉

       

       1.确立财税法学新理念,夯实研究会发展的根基

       

       学科是研究会存在的基础,没有学科的发展,研究会就成为无源之水。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原因,传统观念习惯性地将财税法定性为宏观调控法,并将其归入经济法的范畴。随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事业的进步和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会通过近10年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宣传论证工作,论证财税法只是在财税政策方面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交集,其主体内容是财政收入制度、财政支出制度和财政监管制度。财税法旨在规范和保障公共财产的取得、管理和使用,其性质属于公共财产法,与私人财产法相对。那种将财税法定性为宏观调控法或者经济法的传统观念已大大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对国家法治和法学学科优化与升级不利,对财税法和经济法的自身发展也极为不利。

       

       传统法学理论无法解释新兴学科,不仅财税法面临这个问题,社会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同样如此。社会在进步,我们的观念也需要更新,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财税法学既关注宏观的财政立宪、财税民主和法治,又重视财税法律手段对经济、社会、文化的调控,还深入到财税执法和各种税费关系,视野开阔,研究领域宽广。它既是治国安邦之道,也是纳税人保护之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性学科。经过20年的演进,财税法成长为一门新型的、交叉性的“领域法学”,这是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现在,财税法学界的共识是:财税法与经济法是并列学科,不是从属关系,二者在宏观调控规则上有一定的交叉。这种观点被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基于以上的研究成果,研究会找到了自己跟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研究会对话的渠道,也赢得了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独特空间。例如,研究会与宪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分别联合组织两次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二者的视角既有重叠之处,也各自的特质。目前,研究会以“公共财产法”为主线,以“理财治国观”为理念,基本完成了重塑财税法学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我们提炼了“财政法定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税收之债理论”、“财政控权理论”、“财政平衡理论”等一系列植根中国土地、解决中国问题的财税法理论,不仅推动了财税法学科的发展,也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2.顶层设计,协同创新,推动财税法学教育和研究

       

       研究会本身并不是直接的教学和研究单位,但是,它可以通过顶层设计来实施财税法教育和研究的发展战略,并有的放矢地创造各种机会和发展平台,联络和有效组织研究会的理事和会员,协同创新。由于研究会目标明确、方案合理、领导得力,凭籍足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研究会事实上成为了财税法学教育和科研最重要的推手。

       

       (1)对财税法学教育的策划和推动

       

       我们很早就意识到,为培养税法应用人才,必须借鉴欧美的经验,引入“税法硕士”项目。

       

       除了独立的税法硕士,我们也推动相关高校在法律硕士中设立财税法方向。目前,这项工作初见成效,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已经实施这一方案,培养了大量的财税法实践性专业人才。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方面,我们一直在推动相关高校将财税法独立,使之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单独设立硕士点和博士点。经过我们的努力,北大2008年起就设立了财税法硕士点,厦门大学则于2013年成功申报了财税法硕士点、博士点,成为财税法教育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为了激励相关高校申报财税法硕士点和博士点,研究会近期决定,今后新增常务理事将主要从有财税法硕士点的高校中选拨,新增副会长将主要从有财税法博士点的高校中选拨。相信这种机制对促进财税法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会有相当的激励作用。

       

       在创新教育模式方面,本着“开门办学、资源共享、国际合作”的精神,研究会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合作,广聘全球优秀师资,创办了全国财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该项目从2006年开始持续至今,已经举办9期,受训研究生超过1600人,分别来自全国40多所高校,其中有20余人受资助赴欧洲攻读硕士学位,学成后陆续回国,任职于国内各个重要专业岗位。受研究会“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理念的影响,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也从2013年12月开始启动“未来财税菁英计划”,广聘知名实务专家,为在校学生授课答疑。现场教学点在武汉大学,来自武汉地区10余所高校的400多学员注册,每两周开课一次;网络教学利用QQ语音平台,每周六开课,注册学员1200多人,分别来自全国60多所大学,实际人数还在递增中。

       

       (2)对财税法学研究的引领和组织

       

       在推动财税法学研究方面,我们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树立危机意识,强调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是一个学科的基础,对新兴学科尤为重要,财税法也不例外。为此,我们一再强调,基础理论不兴,财税法学不举。我们不仅通过每年的年会选题予以提示,而且专门成立了“财税法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由刘剑文会长亲自担任主任,动员优秀学者投身基础理论研究。在该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我们组织了5次全国性的研讨会,专门总结财税法学基础理论,通过对核心范畴、核心理念的提炼,丰富和完善财税法理论体系。经过这些大动作的推动,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开始关注基础理论,形势十分喜人。

       

       第二,引导研究方向,鼓励科研协作。财税法学需要研究的问题非常多,应该根据发展需要分出轻重缓急,研究会在这方面的引导作用不可小视。我们主张学术研究要服务财税法治建设,服务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因此,研究会年会的主题都会围绕当年的形势精心设计。此外,我们有意识地设置了科研课题,鼓励青年学者组成团队申报,不仅体现了对研究方向的引导,同时也强化了科研团队建设。目前,研究会设立的第一批课题顺利结题,课题负责人大都已经成长为学科中坚,团队成员也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

       

       第三,创建学科交流平台,举办高水平学术活动。为了提高质量,研究会的学术年会每年与“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同时举行,邀请台湾地区权威的财税法教授与会。同时,研究会每年还组织代表团赴台湾参加“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台湾地区财税法学者的带动下,大陆财税法研究的水平很快提升,走了一条快速发展、弯道超越的捷径。除此之外,我们还推动了一些小型专业论坛,如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已办6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已办6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已办7届)、东方财税法论坛等,学术交流的渠道越来越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大力推动省级财税法研究会的成立,希望以机构带动当地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北京、浙江的基础上,近五年内,上海、广东、陕西、湖北、湖南、福建、山西等地的财税法研究会相继成立,并举办了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完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第四,充分对外开放,搭建多元国际学术平台。国际交流与合作是财税法学研究会的闪亮名片。五年来,研究会相继举办了中美税法论坛(与密歇根大学合作,已举办3届)、中韩税法论坛(与韩国税法研究会、韩国国际税法协会合作,已举办4届)、中奥税法论坛(与维也纳经济管理大学合作,已举办4届)、中德税法论坛(与奥斯陆布吕克大学、马普税法研究所合作,已举办3届),与国际财政协会、OECD税收政策与行政中心、国际财政文献局的联系也非常密切。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熊伟教授2012年曾应邀参加国际财政协会年会并作主题发言,充分展示了中国财税法学者的风采。正因为这方面成绩突出,2011年7月,在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全国外事工作会议上,研究会被评为对外学术交流先进单位,并在大会交流经验。

       

       (四)建章立制,改革创新,加强研究会的规范化建设

       

       1. 引入合理竞争机制,增选研究会副会长

       

       2010年,考虑到研究会当时的副会长地区结构不合理,我们决定在北京之外的地区增选2名副会长,并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让全体理事从4名候选人中投票决定。为了做到程序上无懈可击,报中国法学会备案之后,我们制订了详细的方案,包括候选人资质、候选人产生程序、副会长选举规则,等等。最后,在中国法学会领导的见证下,经过演讲、投票、唱票、计票等程序,当场确定两名得票最高者,后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后正式任命。据了解,这是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第一次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研究会领导,体现了财税法学研究会改革创新、敢为人先的风格,开创了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领导成员选任改革之先河。

       

       2. 制定科学严密的研究会章程,规范社团内部治理

       

       章程是研究会的自治宪章,是研究会成员的行动纲领,对研究会的长远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财税法学研究会的成员都是法律人,更应该树立规则意识,实现规则之治。着手修订当时的规程,提高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的标准,希望借此提升研究会的整体实力。现行章程对研究会的宗旨、原则和业务范围,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的资格,内部组织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领导机构的职权和职责,会费的收缴和管理,等等,做了周密细致的规定。研究会的各种资质要求和制度创新,都可以从章程中找到依据,它不仅对研究会改制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而且为后续的管理活动充当了定海神针。特别要说明的是,章程在监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资格、内部治理等方面有创新之处。

       

       3. 稳妥推进改制和改选,借此提升研究会的综合实力

       

       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从2011年6月开始,研究会进入了改制阶段。在此过程中,我们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保障了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利用这次改制和改选的机会,我们严格坚持章程所规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标准,要求所有候选人主动申报,不合格的候选人一律不予考虑。研究会借此淘汰了一批不合格成员,同时吸纳了一大批新鲜血液,理事的规模从原来的80人扩展到250人,成员的背景更加多元,知识结构更加综合,地域分布更加合理,专业搭配更加科学,研究会的整体实力得到有效提升。与此同时,通过改选,副会长的年龄老化问题也得到了很大改善,2名60后、1名70后教授进入领导集体,为研究会的未来发展预留了充分空间。

       

       4.完善内部机构设置,明确领导成员分工,实行规范化管理

       

       按照章程的要求,研究会决定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监督会长会议的工作,这在当时尚属创举,后来被其他研究会所借鉴。2012年研究会在厦门召开成立大会后,立即召集会长会议,讨论研究会发展战略及内部管理问题。会议决定成立学术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发展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学术道德与纪律考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同时决定成立财税法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国际税法与比较财税法专业委员会、财税法教育专业委员会、金融税法和财政投融资法专业委员会、财税法案例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此外,会议还明确了副会长和会长的分工,讨论确定了会长会议的议事规则,以及筹备学术年会的各种注意事项。无论是确定研究会的发展战略,科学设计工作机构及分支机构,还是明确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都不是在机械地落实中国法学会的要求,或是在复制其他研究会已有的成果,而是在进行创造性劳动,是一种弥足珍贵的创新。事实证明,机构建立、规则确立、分工明确之后,研究会的工作就此步入正轨。

       

       5.注重对外宣传,充分发挥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

       

       为加强沟通和宣传,提高研究会的内部凝聚力,提升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我们创办了《财税法学动态》,目前已出刊44期,每期发行纸质版1300—1500份,电子版500余份。与财税有关的中央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中国法学会理事以上成员,兄弟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重点大学法学院院长,以及部分知名法学教授,都是我们寄发的对象。与此同时,我们也借用“中国财税法网”,通过网络媒介大力加强对外宣传。“中国财税法网”已于2014年2月改版上线运行,研究会在其中拥有独立的版块。今后,我们要继续着力,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博客等现代信息技术,继续扩大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

       

       6.与中国法学会及其研究部长期保持紧密联系。如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共同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如提交多部立法建议)等。

       

       

       

       三、财税法的重要性及其在中国的现状与未来

       

       财税法学科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但在在我国还是个年轻的学科。在改革开放前,社会对其一直是从管理学科的角度来认识和应用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学界开始有了财税法学的初步概念与意识。由于初期认识上的局限,理论科研、学科建设的不足,以及国家财税法治实践的滞后,财税法学科多年来一直未被认识为独立学科,而被归在经济法学科下发展。

       

       经过了20多来年的理论探讨和推动,国际间的交流与借鉴,以及全社会财税法治意识和实践的发展,我国的财税法在近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过去的五年,财税法的发展可谓波澜壮阔、色彩纷呈,从成品油税费改革到烟叶税条例的制定,从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到制定《车船税法》,从国务院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实施,从转移支付法的起草到预算法的修改,从增值税转型到增值税法的起草、再到“营改增”的试点,从物业税“空转”到房产税试点,从《行政强制法》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从《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税收犯罪的死刑量刑,从“月饼税”风波到“加名税”争议,各种各样的财税法信息不断撞击人们的心扉,展示着财税法的魔力和魅力。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中央高层对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的决心和信念在全会的一系列文件中展现得淋漓尽致。《决定》提出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对财政在国家治理中所处地位的总概括,从根本上奠定了“理财治国”的基本思路;其次,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重任寄托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税体制”,突显了财税改革与国家整体性改革的密切关系,也表明中央决策层对“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的理念已经形成共识;最后,指出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透明预算等几个方面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指明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走向法治财税。可以说,即将进行的多个方面改革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决定》有近一半的篇幅论及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治,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

       

       在刚刚通过的《总体方案》中,中央更是进一步作出了“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等重要论断,并且明确提出了财税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这是对20多年来财税法学的发展与实践的肯定与支持,使全社会对财税法学的认识与理解有了全新的的评价与定位,为财税法学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和空间。

       

       从现实需要来看,我国目前的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民生、吏治和财富分配等领域,高房价、贪腐、收入分配不公等突出的社会问题都与财税体制的不合理、不科学以及财税法治化程度不高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在事权与支出责任上长期不相适应、财政支出方面缺乏有效监管、收入分配缺乏正义标准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归结起来,我国现行财税制度的完善程度距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距离,根源之一就在于多年来整个社会对财税法的重视不够,没有正确认识现代财税法的价值、定位与使命。

       

       应当看到,财税法学从传统法学的格局中脱颖而出,不仅建立了完整的学科体系,引入了先进的价值理念,而且与国家法治实践紧密联系,在财税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发挥独特作用。财税法律体系由约40部法律构成,它既是理财治国安邦之道,也是纳税人保护之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法学。我们深信,只要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国策,只要中国坚持市场经济的制度,只要中国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财税法就注定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财税法学人就注定有着学术报国的广阔舞台!

       

       

       

       四、研究会未来的工作部署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认真学习、领会和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组织、引领全国财税法学人认真学习、领会和宣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加强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财税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财税法是理财治国安邦之法,财税法学是经世济民之学。新一代国家领导人正是洞悉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总体方案》中将财税制度建设的地位提到这样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其实,这是在还财税法以本来面目。在市场经济中,财税法的重要性不亚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传统法律学科。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中,财税法学研究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充分展示了自身的实力,也展示了我们学术报国的赤子之心。

       

       (二)向中央高层建议提出“法治是生产力”或者“法治是第二生产力”的口号。

       

       当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口号十分响亮,突显了科技的重要性,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如果今天中央高层提出“法治是生产力”或者“法治是第二生产力”的响亮口号,用比较通俗、老百姓易懂的语言来宣传法治,势必也能够取得见效快、影响大的良好效果,从而更好地突显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

       

       (三)继续做好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组织全国力量,为《预算法》修订、房产税立法、增值税立法、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等重要财税法治实践提供5-10部专家建议稿,大力推动财政法定、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积极落实学者的社会责任,继续通过接受媒体访谈、讲授法制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好、普及好财税法。

       

       (四)强化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构建起科学、完整、成熟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促进财税法研究大踏步的再上新台阶,确立其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在全国高校中挑选30-40名精英骨干组成财税法基础理论攻关小组,围绕60个财税法重大基础问题展开集中攻关。

       

       (五)加强财税法课程建设,不断提升对财税法在治国安邦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向学界与社会更好地宣传“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等重要论述,推动国民财税法意识的普及与提升。向中央高层建议:以公共财产法理论为核心,重塑财税法新文化,实现从对抗、侵权的财税法文化向合作、和谐的财税法文化转变,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组织力量申请将财税法学列为本科核心课程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计划。四年前,研究会就在启动财税法核心课程的申报工作。除西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将财税法列为核心课程外,目前在大部分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财税法学只是被列为限制选修课或者选修课,课时量在36-54学时不等,这与财税法学的重要性恐怕是明显不相称的。现有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大都对应于传统部门法,如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反映了基于调整对象而划分法律部门的传统法律思维。而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社会法、财税法等综合性的“领域法学”已经突破这一思维,有必要在确定核心课程时有所反应。只有让学生掌握理财治国的知识和技巧,了解税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制度轨迹,才能培养出法科学生天下为公的情怀,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同时,成就为合格的公民。因此,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有必要考虑将财税法升格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同时列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计划。

       

       (六)创新现代法学社团治理机制

       

       以提高组织推动法学研究能力为主线,不断创新现代法学社团治理机制。加强研究会领导班子建设,继续探索领导产生的合理竞争机制;在章程框架下,继续完善研究会工作制度和各项规则;完善内部架构,建设好研究会的各个工作机构与分支机构。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多地争取国际话语权

       

       进一步扩大财税法学领域的国际交流,增强中国财税法学的国际竞争力。计划5年内,在现有中美、中德、中奥等平台基础上,再搭建1-2个国际学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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