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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关于“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大繁荣”的学科共识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一年前,我们相约南昌,发表关于“强化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繁荣现代财税法学”的倡议(简称“南昌倡议”)。今天,我们又齐聚美丽的西子湖畔,召开第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围绕“公共财产法•理论创新•学科发展”主题展开讨论,进一步提出关于“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大繁荣”的学科共识(简称“杭州共识”),号召全国财税法学人凝心聚力、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努力夯实理论基础,共同推动财税法学研究再上新台阶,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和中国法治建设再获新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一重要论断充分揭示了财税法的本来定位与时代担当,为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它也对财税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尽管目前学科发展千头万绪,有太多的问题需要回应,有太多的制度需要建构,有太多的规则需要完善,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许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都与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有关,与学者对基础理论的关注不足有关。

       理论改变社会,思想构筑未来!没有理论指导的制度是没有灵魂的制度;同理,没有基础理论奠基的学科是没有灵魂和方向的学科,不仅难以做大做强,在中国法学体系中无法获得立足之地;而且难以做深做透,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无法作出应有贡献。如果没有扎实系统的基础理论、严谨自洽的学科体系、科学合理的范畴构造,只是满足于“单兵作战”的具体规则研究,财税法就很难真正成为一门成熟的社会科学,也无法有效担当起历史赋予的重任。诚然,每位财税法学者都有自己的研究思路,但财税法事业无疑应是全体财税法学人的共同使命。因此,我们必须有智慧地选择重点突破,将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作为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法研究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与中国法学整体发展晚了近十年,其发展进程经历了三次历史性飞跃,这三次飞跃无一不与基础理论突破与创新有关。而每一次飞跃既疑结着财税法学人对财税法制和财税法学科发展的贡献,更疑结着财税法学人对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学发展的重要贡献。第一次飞跃是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在1995年至1998年,其特征是由原来只研究税法转向财政法和税法合一,将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三位一体的概念打通,“财政税收法”或“财税法”的概念得以确立,财税法的学科框架就此奠定。第二次飞跃是在2000年到2005年期间,尤其是在2004年“修宪”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条款之后,其标志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如税收之债理论的引入和发展、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的确立和宣传等等。这让财税法学科很快摆脱陈旧的计划经济思维,以崭新的面貌跻身于中国法治变革的浪潮中,并逐渐走向世界。第三次飞跃是从2008年至今,特别是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里程碑事件,其标志是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控权论,尤其是“理财治国观”、“公共财产法”两大核心理论的提出,这为财税法阐明独立价值和构造学科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财税法学人所提出“领域法学”的概念,也为环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社会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等新型学科、交叉学科的综合研究开辟了一片宽广天地。

       近些年来,尽管财税法在我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长足进步,但长期以来,社会对财税法的认识存在误区,财税法被习惯性地归入宏观调控法的范畴,并因此而被划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实,宏观调控只是财税法的次要的、非常态的、附随的功能,但这一功能在过去被不恰当地无限放大,以至于掩盖了财税法的真实面貌,导致了财税法的功能偏离,抑制了财税法对国家经济、社会和法治推动效用的正常发展。基于公共财产法理论,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出,财税法的本质属性是公共财产法,它关注的核心是公共财产的基本体制以及公共财产的取得、处分和监管,它导向的目标是治理“公众之财”,控制政府公共财产权,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有效地保护纳税人权利,而宏观调控只是财税法的部分外缘领域。在这一点上,财税法与经济法存在交叉,但并非隶属关系,二者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应有的发展空间中互有分工、和谐相处、共生共赢,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法学学科升级的全局和法治进程迈进的大势。

       基于公共财产理论,我们还可以很清楚地辨明财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关系。例如,财税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借用了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这是财税法和行政法交叉的领域,但是,这并不是财税法的本体,不涉及财税法“是什么”、“为了什么”的问题,而只是财税法的“相”,即仅关乎财税法“如何实现”。再如,财税法和民商法都涉及财产的取得、管理和处分,但财税法关注的是公共财产和国家治理,民商法关注的是私人财产和市民交往,二者虽然存在互动,但是发展路径各异、目标指向不同,前者遵循法律保留、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公法原则,后者遵循意思自治、财产自由、契约至上等私法原则。

       借助于基础理论的突破,我们不断丰富和完善了财税法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借助于基础理论的突破,我们解决了财税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为理顺法学学科体系做出了贡献;同样,也只有致力于基础理论的大繁荣,我们才能让财税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法治建设、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为此,财税法学界应当充分认识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按照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有利于法学学科整体优化、有利于发现财税法内核的原则,协作攻关,重点分工,有序推进,争取在近期内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进一步取得重大突破。

       所谓“有序推进”,就是要有规划和路线图,明确一段时期内的重点任务,有计划地一步一步往前推进;所谓“重点分工”,就是要发挥每一个财税法学人的优势,特别是吸引部分有研究实力的骨干人员,将任务分解到人,务求定期有优质成果面世;所谓“协作攻关”,就是要充分发挥团队的智慧和力量,集体攻关。团队的成员自愿组合,既可以高校内部搭配,也鼓励高校之间联盟。今天,有志于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全国英杰,在杭州成立“财税法基础理论攻关小组”,并结合每个人的兴趣、志向和特长,分担落实近期任务和远期规划,力争在不久的将来,推出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财税法基础研究新高潮的“第一枪”已经打响!这既是我们对共同的财税法事业的庄严宣誓,又将指引着未来的研究路径和奋斗方向!

       作为学科的立身之本,财税法基础理论虽然离不开制度研究,但更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跳出制度研究的束缚,从宏观、整体、前瞻的视角对财税法进行高屋建瓴性的观察。它既需要探索学科本身发展的规律,厘清财税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也需要提炼财税法的独特范畴和基本原则,确立现代财税法的核心理念;还需要钻研财税法研究的方法创新,用科学的方法论推动学科研究。财税法是综合性的领域法学,我们有必要从哲学、政治学、史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不同角度,挖掘财税法的新鲜信息,吸收其他学科之所长,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财税法也是一门新兴法学,我们应该抛弃陈规陋习和传统观念,锐意进取,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时代挑战,在学科建设和法治实践方面做出独特贡献。

       在挖掘财税法基础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跳出单一学科层面的窠臼,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繁荣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大视野、大格局的高度来研究财税法、建设财税法、发展财税法,打造具有强大吸引力、说服力、凝聚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法律知识体系、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和财税法治话语体系,努力增强我国财税法学在实践中的生命力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虽然有难度,但是无禁区。它需要良好的抽象思维能力、广阔的知识面、高度的学习热情。不管我们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在哪个领域,也不管我们的特长体现在哪个方面,只要我们意识到基础理论的价值,就会自觉自愿地投入研究。尽管“基础理论”这个概念可能有一定的相对性,即财政法有财政法的基础理论,税法有税法的基础理论,国际税法还有国际税法的基础理论,它们都不可谓不重要,但是,相比于整体财税法学科的基础理论,这些具体领域中的基础理论还是逊色很多。而当前最需要的,恰恰是这些涉及全局性的基础研究。因此,我们向全国财税法学人大声呼吁,希望大家能更多地超越各自之前的研究领域,更多地围绕学科建设献计献策,夯实财税法学的根基,共谋学科发展大计,共促法治建设事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预示着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春天已经到来。财税体制改革是中国发展转型的突破口,财税法治创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头戏。因此,财税法学应当在整个法律学科中得到应有的重视、回归本质的定位、发挥显著的效用,其中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尤为突显。只有税醒了的法治,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只有规范、合理、科学地治理公共财产,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深信,只要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国策,只要中国坚持市场经济体制,只要中国坚持依法治国方略,财税法就注定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财税法学人就注定有着学术报国的广阔舞台,财税法治事业也就注定成为推动国家长治久安的强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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