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特别推荐 >

【编前语】

凝聚共识,夯实基础,借势借力推动财税法学科大发展

刘剑文

       【导读】2014年5月17日至18日,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在杭州顺利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5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围绕“公共财产法·理论创新·学科发展”主题展开讨论。本文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会议总结讲话的整理稿,编辑时作了增删。

       

       尊敬的各位学者、各位同仁:

       

       大家好!

       

       经过热烈而充分的讨论,第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就要落下帷幕了。本次会议是庆祝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暨中国法科教育诞生11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主题为“公共财产法·理论创新·学科发展”。在短短一个月的筹备时间里,会务组收到了60篇参会论文,且这些文章大多紧扣主题、论证翔实、富有创见,总体质量很高。今天,来自全国各地的50余名精英共聚西子湖畔,财税法学研究会的主要骨干力量咸集于此,《光明日报》、《税务研究》等媒体的记者还专门到会报道。会议就“公共财产法与财税法本质属性”、“公共财产法的内涵与外延”、“财税法总论研究”和“法治财税与国家治理”等相关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和学术争鸣,达成了诸多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学科共识,也向社会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讲,这都是一次高水平的研讨会。

       

       一、乘时、乘势而上,树立财税法的大视野、大格局

       

       之所以召开此次会议,是为了“借势”和“借力”推动财税法学发展再上新台阶。《孙子兵法》有言:“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这是说,智者做事注意用势,而愚者却只知用力。用势可以四两拨千斤,用力却如与千斤之力相抗衡。我们财税法研究同样需要“借”好十八届三中全会这个“大势”。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财政提升到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关键地位,而且几乎一半的内容都和财税问题相关。这既是多年来财税法学人努力的结晶,又为财税法学科大发展创造了难得的历史契机。长期以来,财税法在社会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三中全会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上,发掘出了财税法的本来面目。

       

       借势,就是要借助落实《决定》的这个有利的时机,通过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和召开研讨会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财税法的重要性,进一步突显财税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性地位。而所谓“借力”,就是要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发展财税法学科。星云大师曾说,善于借助外力,事业才有支点。“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翘起地球。”而这个支点就是借助外力。在学术研究中,我们应当团结社会各界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争取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注重借助其他学科的力量,通过适当的理论引介与学术交流,来支撑、丰富和完善财税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并让其他学科的研究者由此认识、理解、熟悉财税法,进而大力支持财税法学科的发展。

       

       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也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在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的时代语境下,财税法的现实使命,就是要通过形成财税“良法”来实现国家“善治”,这也就是我们提出的“理财治国”理念。因此,在进行理论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就应当跳出财税法本身来看财税法,要跳出单一学科层面的窠臼,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繁荣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大视野、大格局的高度来研究财税法、建设财税法、发展财税法,打造具有强大吸引力、说服力、凝聚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法律知识体系、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和财税法治话语体系,努力增强我国财税法学在实践中的生命力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在这个继往开来的交汇点上,本次会议很可能会成为中国财税法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总体上看,会议的突出成果至少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本着自愿的原则,组建了30人的“财税法基础理论攻关小组”,以夯实学科基础,苦练学科内科,增加学科竞争力;二是形成了关于“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大繁荣”的学科共识(简称“杭州共识”),这一共识将引导财税法学科的发展方向。

       

       二、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推动财税法学的第三次飞跃

       

       今天我们举行会议的地点叫“三台山庄”,这或许是一种老天的安排、一个美丽的巧合,因为“三台”可以解释为三个台阶,也就代表着新中国成立以来财税法学研究的三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在1994年至1998年期间,起始于分税制改革。其主要标志是从原先的单纯税法研究转向“财税一体”研究,将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三位一体的概念打通,“财政税收法”或“财税法”的概念得以确立,财税法的学科框架就此奠定;第二次飞跃是在2000年到2005年期间,特别是在2004年“修宪”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条款之后。其主要标志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之债理论等理论得到确立和宣传。这让财税法学科很快摆脱陈旧的计划经济思维,以崭新的面貌跻身于中国法治变革的浪潮中,并逐渐走向世界;第三次飞跃是从2008年至今,尤其是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里程碑事件。其标志是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学科定位的提出,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控权理论,尤其是“理财治国观”和“公共财产法”两大核心理论的逐步形成。我们现在就处于第三次飞跃的起步阶段。如果我们借用资本市场中的概念,那么财税法经过第一次飞跃之后就进入中国法学界的“创业板市场”,经过第二次飞跃后进入中国法学界的“中小板市场”,经过第三次飞跃就进入中国法学界的“主板市场”,将会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一只大盘“蓝筹股”,发展潜力无限。

       

       财税法研究的三次飞跃,无一不与基础理论的突破和创新有关。这是推动财税法学科发展的内生动力,可能是财税法学人对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学发展的重要贡献。应当看到,没有理论指导的制度是没有灵魂的制度;同理,没有基础理论奠基的学科是没有灵魂和方向的学科,不仅难以做大做强,在中国法学体系中无法获得立足之地;而且难以做深做透,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无法发挥应有贡献。时至今日,财税法学研究已显一定的规模,未来更是广阔天地、大有可为,是我国法学界正在开采的“大金矿”。站在财税法学第三次飞跃的这个关键节点上,我们更加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学科发展的瓶颈与障碍,自觉从有利于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有利于法学学科整体优化、有利于发现财税法内核的立场出发,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将基础理论研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核心任务。

       

       一年以前,我们就曾发出关于“强化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繁荣现代财税法学”的“南昌倡议”。“杭州共识”是对前者的继承和深化,是号召夯实财税法理论基础的又一份重要文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会议上,还专门成立了“财税法基础理论攻关小组”。这在中国法学会的各家直属研究会中还是首次尝试,旨在组织研究会的主要骨干力量,围绕“理财治国观”和“公共财产法”等核心理论展开研究。这个攻关小组由来自全国各地的、多元学科背景的精英组成,也相当于一个全国性的协同创新中心。作为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新高潮的“第一枪”,它是研究会着力推动中国财税法事业再上新台阶的播种机,也是引领财税法理论发展道路的火炬,必将在财税法学的第三次飞跃中留下光辉的一笔。

       

       三、明确核心范畴,坚持公共财产法的属性定位

       

       在基础理论研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确立财税法学科的核心范畴,也就是要能够清晰明确地回答“财税法是什么”。经过讨论和争鸣,会议对此形成了共识,认为:财税法的核心范畴是公共财产,本质属性是公共财产法,要旨是规范、控制政府公共财产权,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从公共财产法演进过程看,这一概念的提出是经过了深厚积淀和逐步发展的。2008年的《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兼论税法与私法的承接与调整》(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2期)一文首次从财产法视角观察财税法,2009年的《重塑半壁财产法》(法律出版社)一书则进一步提出财税法是一种公共财产法。近年来,关于公共财产法的内涵、外延等问题,学界又不断、深入地展开研究。之所以要提出“公共财产法”,并非是学者的自娱自乐,而是源于财税法学科发展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观察:一是公共财产法意义上的财税法改变了什么?二是财税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法又改变了什么?这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形塑国家治理的新文化,指引财税法的发展方向。财税文化是一种历史积淀的公共观念,关乎社会看待财税和财税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立场,因而深刻影响着财税法的理论和制度,深刻影响着国家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过去,税法被认为是一种侵权法,国家和纳税人处于对抗的状态下。而在公共财产法理论框架下,财税法从静态上关注的是公共财产,本质上是聚合的私人财产,是老百姓大家的;从动态上看,则规范着公共财产的基本体制和收入、支出、监管。由此,或许能改变对抗、侵权的财税文化,形成一种合作、良性的氛围,从而推动财税制度运行由单向的、依靠行政指令的“管理”模式转向多元的、运用法律手段的“治理”模式,最终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正本清源,充分发挥财税法应有的功能。提出公共财产法理论,有利于助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财税法被误解为宏观调控法,因而被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尽管财税法有宏观调控的功能,但是,这一功能在过去被不恰当地无限放大,以至于掩盖了财税法的真实面貌,导致了财税法的功能偏离,也让我国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众所周知,财税法的核心功能是组织公共财产(收入),其次是公平分配公共财产,宏观调控只是财税法次要的、非常态的、附随的功能。而“公共财产法”作为“规范、控制政府公共财产权之法”的定位正是与之相契合的,能够让财税法走出宏观调控的误区,真正履行《决定》赋予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使命。

       

       第三,明确“公共财产”是财税法的核心范畴,统摄财税法理论体系。提出公共财产法理论,并不是为了否定或者打乱现有的财税法理论体系,而是为了明确财税法的核心范畴,从而更好地凝聚财税法的“精、气、神”,建构一个更加科学、开放的财税法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它不光与原先的财税法定、税收之债、纳税人权利保护、财税利益平衡、财政控权等理论一脉相承,更是它们的上位概念,能够很好地覆盖现有理论,并发展新理论,统摄整个财税法理论体系。形象地说,公共财产法理论就像一个“果篮”,而现有的其他理论和未来可能创新的理论就像一个个“水果”,能够很好地被放入这个“果篮”中。如此一来,它们不但不会产生矛盾,而且还能形成和谐、有序的格局。将公共财产作为核心范畴,能够有效搭建起整个财税法理论框架,并且以此明确财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

       

       第四,创新理论,展现财税法学人对中国法学的贡献。公共财产法是相对私人财产法提出的,其特征在于财产的“公共性”。公共财产法的概念使得法学界耳目一新,能够让其他领域的学者较直观、清晰地认识、理解财税法在整个法学谱系中的定位。当然,财税法是公共财产法,并不意味着公共财产法就是财税法,正如公法并不完全就是宪法行政法、违法并不完全都是犯罪。公共财产法可以分为财税法和非财税法两大部分,后者包括资源法、能源法、公物法、国有资产法(但依法上缴且纳入预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属于财税法范围,此处存在交叉)等,而区分二者的标准至少包括四点:一是在规范对象上,财税法关注由私人财产合法转化而来的公共财产,而非财税法则非经此等转化;二是在外观形式上,财税法关注的公共财产一般都要体现在公共预算框架之中;三是在目的功能上,财税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主要用于提供公共品与公共服务;四是在运行过程上,财税法更关注公共财产的正当性,而非财税法更侧重公共财产的稳定与效率;等等。

       

       简言之,所谓财税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法,就是治理“公众之财”之法,控制政府公共财产权之法,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之法,进而彰显其保护纳税人权利之法的本质。

       

       我相信,公共财产法理论作为一种新理论,自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更有一个被社会逐步认识、理解和接受的过程,如同本世纪初我们引介并发展的税收之债理论,当时就有人不赞成,现在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能接受这种理论。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有共识,有疑问,也会有争鸣,仍有很多问题需要继续探讨。我们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丰富、充实、完善公共财产法理论,并大胆地进行财税法理论创新。

       

       对一个学术理论的判断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能否接地气,回应和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切实推动国家法治的发展;二是能否促进中国法学学科整体的优化。实践和时间,才是检验理论的最好标准。不难看到,公共财产法理论的意义,已经超出了财税法自身,而是辐射到整个法学体系,是站在国家治理转型和繁荣社会科学的高度看财税法,是在跳出财税法看财税法。本次会议上,有学者提出,公共财产法是一种聪明智慧的新提法、新理念。我想,如果说这是一种聪明智慧的话,那就应当是全体财税法学人的共同智慧结晶。

       

       借用一句网络流行语:把弯路走直的人是聪明,因为他们找到了捷径;把直路走弯的人是豁达,因为他们多看了几道风景。在财税法的研究中,我们走过弯路,也走过直路。未来的路往哪走、怎么走,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次会议的目的所在。我们相信,在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春风”之下,我们的道路必定是光明的!财税法是一种富有活力、充满智慧的“理财之法”,财税法治是一条通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强国之道”!

       

       最后,我谨代表全体参会人员,向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尤其是向会务组表示感谢!祝愿大家一切顺利,祝福我们的财税法事业更上一层楼!

       

       

       

       (文整理/陈立诚)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