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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公共财产法·理论创新·学科发展”论坛综述

       

2014517-18日,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在浙江杭州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是庆祝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暨中国法科教育诞生11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

论坛开幕式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王惠教授主持。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吴高庆副院长,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何向阳主任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厦门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安徽大学、辽宁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广东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学院等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高端论坛。

围绕“公共财产法·理论创新·学科发展”这一核心主题,与会学者就“公共财产法与财税法本质属性”、“公共财产法的内涵与外延”、“财税法总论研究”和“法治财税与国家治理”等相关议题提交了60篇论文,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学术争鸣,达成了诸多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研究共识。

在此次高端论坛上,本着自愿的原则,组建了“财税法基础理论领导小组”和30人的“财税法基础理论攻关小组”。与会学者一致通过了关于“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大繁荣”的学科共识(简称“杭州共识”),认为我国财税法的发展进程从2008年至今正经历着第三次历史性飞跃,其标志是“理财治国观”、“公共财产法”等核心理论的提出,而明晰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定位、加强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将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学学科的整体优化、法治建设的永续发展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

一、公共财产法与财税法本质属性

与会专家学者深入探讨了财税法的属性问题,一致认为财税法的本质不是宏观调控法,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尤其强调这一点。在新形势下,将财税法定性为公共财产法,超越宏观调控法的狭隘束缚,可以化解学界和社会对财税法的长期误解,带来财税法的理念和内容的深刻变革,拓展财税法发展的广阔空间,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势和中国法学学科优化、升级的全局。

(一)公共财产权的法治逻辑和意义

刘剑文教授论证了财产法的公共之维,强调突破纯粹从私法角度界定财产法的传统理念,关注财税法对财产关系的纵向保护作用,并得出了财税法在本质上是公共财产法的基本观点。他指出,财税法调整公共财产的收入、支出和监管等整个动态过程,同私人财产法(民商法)一起构筑了财产权的双重保障体系。尽管公共财产的筹集、使用和监管中确实涉及宏观调控,但长期以来学界过于夸大了财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忽视了财税法组织收入的首要功能及其公共属性,宏观调控其实只是财税法的次要的、非常态的、附随的功能。将财税法定位为公共财产法,能够还原财税法的真实面貌,改变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对抗状态,展现财税法的完整功能,从而促进财税法的正常、健康和有序发展。

北京大学王桦宇博士生等认为,随着政府财政权力的不断扩张,私人财产转换为公共财产的范围日益拓展,公共财产权作为与私人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得以确立,并藉此建构了指向公共财政和政府行为的基础性法律框架。从基本属性看,公共财产权是一种公权力,尤为注重财产的转化、使用及其动态过程。建构于公共财产权概念之上的公共财产法是经由私人财产转化而成的公共财产的正当化及其保护规则,与私人财产法共同构成了现代财产保护法律框架。

北京大学陈彦廷博士生认为,公共财产法是规范公共财产的取得和支配之法,其核心在于透过限制政府权力来维护纳税人权利。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属性所倡导的,正是使人民与政府间财产的规范秩序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佘倩影认为,私主体将部分私人财产权让渡给国家形成公共财产,由国家公权力行使其公共职能,此即为公共财产权。由于公共财产权理论在财产权基础理论体系中仍处于缺位状态,法秩序的一致性要求将公共财产的正当性纳入法的价值体系,架构更为周延全面的财产权基础理论。

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徐阳光副教授等学者表示赞同公共财产是财税法核心范畴的观点,并认为这有助于推动财税法治和财税法学科的大发展。

首都经贸大学周序中教授、天津财经大学任晓兰副教授等学者认为,“公共财产法”的提法是财税法学人“聪明”、“智慧”的集中体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财税法学人对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学的贡献。

(二)公共财产法与宏观调控法之辨析

安徽大学华国庆教授认为,财税法的“宏观调控法”定位存在缺憾,宏观调控只是财税法的功能之一,不足以涵盖财税法的全部内容。同时,由于财税法更重要的是纳税人财产保护之法,更多强调国家与纳税人间的良性互动、支持和合作,故将财税法定位为“侵权法”也不尽妥当。我国财税法学界回归公共财产法的性质定位,对于平衡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科学建构财税法的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山西财经大学薛建兰教授等认为,财税的宏观调控职能是在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实为公共财产的筹集与使用。换句话说,财税的宏观调控功能是有限的,不可过分夸大,而需明确财税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因此,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属性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对推动财税法发展更为有利。

山西财经大学白晓峰讲师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背景下,民主法治国家的价值并不能在宏观调控的话语模式之下得到说明。要想重新认识财税法在民主法治进程中应负的责任,前提应为明确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属性,这是对理财治国模式的最好解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马琳认为,宏观调控法仅仅着眼于财税法在经济领域的调控功能,无法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而公共财产法则呼应了新时期的财税法发展趋势,体现了合理均衡的资源配置、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国家长治久安等多重目标。

(三)财税法独具特色的生成发展路径

辽宁大学任际教授等通过剖析财税法的生成、存在和发展历程,指出财税法伴随着国家(包括政府)或对国家管理的出现而直接出现,并非是在所谓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之后。考虑到财税法与经济法在客观前提、社会化表现和理论特色等方面存在差异,我们应当展开财税法特有范围的学科研究,辨析和观察财税法与经济法所面向的边界。

中央财经大学曹明星副教授认为,财税法由“财”、“税”、“法”三者合成而兴,彰显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法律领域的互动融合。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国的独创,体现了中国人系统解决矛盾的观点。在财税法的学科化和科学化进程中,我们需要连接政治、经济、法律的片段,尤其应关注公共人格权的塑造和健全。

二、公共财产法的内涵与外延

在明确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定位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学者进一步探讨了公共财产法的内涵与外延,分析了公共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区别和边界。并从公共财产的基本体制、收入、支出、监管等具体环节着手,以展现公共财产法的完整图景。

(一)公共财产的组成谱系探究

武汉大学熊伟教授强调,公共财产的范围需要特定化,否则公共财产法就容易陷入空洞。如果单纯从财税法的角度理解公共财产,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和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且两者之间可能会相互转化,其边界并非固定不变,不过这种转化必须遵守法度、履行程序。

华国庆教授认为,公共财产是指公权机关等基于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公益目的而依法占有、使用的财产,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征。公共财产关系不能全部包括在财税法的框架之中,也即财税法与公共财产法的外延并非完全一致,它只能调整由私人财产转化而来的公共财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王桦宇博士生同样认为,公共财产权概念中的公共财产既不同于广义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又不同于狭义的公物,而应理解为继受取得的公共财产,主要是指经由私人财产转化为国家或公共团体持有之公共财产。具体包括对私人财产征税、处罚、国有化等非对等性给付,以及征收土地房屋、收费、发行公债等对等性给付。

(二)公共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的边界

浙江工商大学豆星星教授等认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共同组成了完整的社会财产体系。公共财产权秉持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础;私人财产权则沿承天赋人权,是个人人权的象征,两者在权利(力)的性质、来源、主体和目的存在区别。区分公共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不仅应加强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还应完善公共财产法律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郭维真博士指出,公共财产是对个人私有财产权不完整性的补足。国家向个人提供公共物品恰恰是因为他们向国家让渡了一部分私有财产,从而使得个人对国家支出需满足公共需要具有了一定的请求权。换言之,公共财产具备请求权客体的属性,而国家对公共财产请求权的回应就体现为公共财政的支出问题。

武汉大学叶金育博士生认为,财税法上的公共财产权虽然以所有权为中心,但因其植根于独特的“领域法学”土壤,决定了它与宪法和民法上财产权的分野,并与私人财产权有很大的不同。私人财产权相对自由,公共财产权则需要经过法律保留原则的严格检测,由此,财税法上的财产权才得以自成一脉。

(三)公共财产法的演进过程展开

西北政法大学席晓娟副教授认为,应当以规制公共财产权、尤其是动态的公共财产权为核心,展开财税法分论研究,规范公共财产的取得、用益与处分。其中,公共财产权的权力划分、权力行使、权力运行、权力管理和权力监督分别对应于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收支法、财政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

北京大学张莹博士生认为,从宪法进路出发,可以得出“公共财产法实则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结论。根据行为阶段,公共财产法可细分为收入法、支出法和监管法三个方面;根据规范属性,公共财产法又可划分为实体规范、程序规范、责任规范和救济规范。从上述角度检视公共财产法的体系构造,可以提升财税法律制度对实践的指导能力。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耿颖阐述了公共财产基本体制法,认为其构成了国家治理的支柱性法律。其中,横向的预算法应体现财政控权和公共财产支出的公共性、绩效性,纵向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应体现财政分权和政府间事权、财权的合理分配,财政转移支付法应体现财政均衡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提供。北京大学侯卓博士生阐述了公共财产收入法,认为公共财产收入既是私人财产权承担的社会义务,又是公权力运作的物质基础。对税收、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公债等各类型公共财产收入的法律调整,需要从权力控制、实体标准和程序保障三个层面介入。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陈立诚阐述了公共财产支出法,认为旨在规范支出实施的支出法并非仅有工具价值的行政手续,而应成为具有内在价值的财政过程。支出法赋予的程序理性构成了公共财产支出的正当性基础,具体表现为以参与性为核心、以公开性为前提、以救济性为保障。

三、财税法总论研究

在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构建财税法总论对于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和学科自省具有重要作用,是夯实理论基础、推动财税法大繁荣的必由之路。与会专家学者就财税法总论的研究思路进行了交流,并对财税法律史、财税法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探讨。

(一)财税法研究范式与财税一体化

陈立诚等认为,财税法总论应以“公共财产”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的研究范式。在具体制度之上的基础问题方面,重点是明确“财税法是什么”及“财税法应当做什么”;在具体制度之间的共通问题方面,重点是用“公共财税机关--财税相对人”和“财税权力--财税权利”等两分法贯穿纷繁复杂的财税现象;在具体制度之外的学科问题方面,重点是梳理财税法学的历史演进、发展方向和研究方法。

北京大学李大庆博士生认为,从税收形成公共财产的过程看,财政和税收之间是一个可以融贯的整体。财政法学和税法学在逻辑上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一种包容关系。在制度和学科建设上,应该将征税、管税和用税统一起来,用“财税一体化”的思路来理解和建构具有整体性价值的财税法律制度,防止财税法被人为地割裂成财政法和税法两个领域。

王桦宇博士生指出,财政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未受到我国学界重视,致使财政法研究一直未能深入到财政事项的正义性问题,也导致实践中财政事项无法得到法律解决。质言之,财政法和税法都聚焦财产权理论,集中于权力控制和权利保护。透过法学方法研究财政正义、加强对财政实践的民主管理和法律监督,则为最妥适的学术路径。

(二)财税法律史研究的加强

浙江财经大学杨大春副教授指出,中国近现代财税法律制度实为当今中国财税法律制度的起点,故中国近现代财税法律史研究是建设财税法学所必需。鉴于目前的研究成果十分薄弱,财税法学界亟需充分运用史料,开展财税法律思想及学术史研究、财税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史研究、法律社会史研究、域外法律史学及比较史学研究等。

(三)财政法定原则与税法原则

刘剑文教授认为,财政法定原则从税收法定、预算法定逐渐发展而来,是财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所有财政基本事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该原则包括财政宪定,财政体制法定以及财政收入法定、财政支出法定、财政监管法定三个层次。作为一种权力法治化的现代探索,财政法定原则的落实对我国意义重大,其研究亦构成财税法总论的重要成分。

中山大学杨小强教授认为,税法原则不同于税收原则,特别是在奉行税收法治主义的今天,税收政策原则只有转化为税法上的税法原则,才能真正显示其力量。在吸取税收原则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平等原则、法定原则、善意原则、便利纳税人原则等四项税法原则,并强调在适用税法原则时应注意确定性、稳定性、复杂性及与司法的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汤贡亮教授指出,税收法定原则已被我国当前立法实践所确认,成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动力。这项原则的落实,需要在宪法中全面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的税法体系,形成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间相互推动的格局,并将税收法定思想贯穿于税收执法、司法和监督的全过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汤洁茵博士认为,相对安定的税法难免滞后于社会的高速变迁。在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成文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对于新型交易的征税,可以改由税务机关先行制定行政规则,实现从“个殊”到“普适”规则的渐进式演化。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姜欣然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与宪政精神相伴相生,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层面的语境存在先天不足。因此,我们可以从公共财产法中发掘税收法定的精神,以发挥其用法律约束公财产权力、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功效。

四、法治财税与国家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问题上升至“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并将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与会专家学者充分赞同了财税法治之于法治建设乃至国家治理全局的重要地位,并讨论了宪政和税收国家视野下财税法的发展走向。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财税改革

刘剑文教授指出,财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其中首要的应树立起现代财税法理念,包括公共财产论和理财治国观。同时,财税法学科具有“上接天缘、下接地气”的特质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推进财税法治建设需要科学认识财税法的学科发展规律,使其成长为一门以问题为中心的交叉性法律学科,这样才能在改革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获得强大的生命力。

王惠教授认为,要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财税改革目标,应当正确处理好国家税权与国民税权、政府与税收和纳税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这三大关系。换言之,应在宪法及法律层面构建纳税人税权保障机制,确保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等价,明确政府间事权、财权、税权的划分原则。

(二)宪政和税收国家视野下的财税法

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认为,税法理应成为国家税权对纳税人财产权的法律保障,这是其应然使命。从契约宪政视野审视之,纳税人作为物质利益的直接创造者,其税收权利自然是税法目标的落脚点。即通过税收的依法征收和对政府税权力设限,保证“国家税权——纳税人权利”的结构平衡,切实地实现纳税人权利的最大化。

广东财经大学朱孔武教授认为,在国家权力以及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内涵发生巨大变化的当代,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需要重新论证。基于立宪主义,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奠基于现行的宪法秩序,征税权也不例外,它的正当性体现为国家征税权力的制约和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即经由财政收支协调和保护国家共同体内所有成员间的权利关系。

任晓兰副教授回顾了近代中国税制结构的转变历程,认为晚清时期中国已开始出现向税收国家转变的迹象,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接受了当时西方的财政立宪思想。而财政社会学长期以来一直隐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即只有税收国家才能实现好的治理。但华南理工大学许建聪博士生认为,考虑到我国至今仍未发展成较纯粹的税收国家,我们应当跳出建设税收国家的单一思路,避免过于强求税收在财政收入结构中的绝对主导地位,以交替推进“财政统一”和“预算监督”为核心推动当前的财税改革。

(三)税收法治及其有效路径

华南师范大学丛中笑教授认为,法治性是公共财政首要的、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必须以法治国家作为基础。所谓法治财政,意即公共化的财政、民主化的财政、非盈利化的财政、运行机制规范化的财政,它以完备的公共财产实体和程序法律体系为基础,并需构建依法治税理财的组织架构,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财政权的法律监督。

上海交通大学许多奇教授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和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是一体两面的,其有效路径之一是在我国建立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通过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的运行,有利于保持纳税人意见表达渠道的畅通,建立税收授权立法的内部制约机制,并使纳税人权利保护以耳闻目见的方式实现,故可令税法的最高原则成为纳税人身边的税收法定主义。

(四)财税法治建设的具体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翟继光副教授认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均应显现财税法治创新,以构筑完整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其中,财税法在初次分配中可以调节国民收入在不同要素、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分配,在再分配中主要借助收入税、财产税、社保缴费、社会福利等方式,在第三次分配中通过所得税、遗产税和税收优惠制度等得以实现。

上海交通大学李俊明博士基于法治国家课税行为明确性的要求,讨论了税法中“所得”的定义,认为从量能课税原则出发,基于净资产增加限制理论,所得(净所得)的三个要素为外部流入的经济利益、基于一定经济活动和能为纳税人所支配掌握。

中国人民大学胡明博士生通过对《南京市关于增强人大监督的意见》的实证分析,认为党委鼓励人大推动预算公开具有局限性。鉴于我国的政治民主生态,地方预算公开应包括确立预算公开的规则体系、完善人大的预算权体系和扩大社会公众对预算公开的参与。

五、小结

在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本次论坛的召开明确了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定位,重申了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无疑对推动财税法学科建设、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创新具有深远意义,更促进了法学学科的整体升级和依法治国的稳固落实。经过充实、激烈的学术讨论,与会专家学者在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范畴、财政法定等财税法基本原则、理财治国的国家治理路径等问题上达成了诸多共识,并深切地认识到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是财税法当前的重点工作。尽管对于公共财产法的内涵、外延、分类和财税法治的具体路径等尚需进一步研讨,但此次论坛所形成的高度共鸣彰显了财税法学人学术报国的情怀和智慧,将推动我国财税法治事业更好、更稳健地发展。

(文/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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