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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论国家治理的财税法基石

刘剑文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问题上升至“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并将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近年来财税法学界提出的“理财治国论”和“公共财产论”两大基础理论是对财税法定位和使命的准确表述,未来财税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现依法理财,以及通过加强公共财政监督来推进反腐倡廉。中国财税法学的春天已经到来,学界应当树立大视野、大胸怀、大格局,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准确认识财税法的定位、使命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努力促进财税法学研究发展,推动财税法治实践进步。

       关键词:财税法治;国家治理;财税改革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份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决定》首次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过去,人们总提“国家管理”,而“国家治理”的表述看似一字之差,却反映出治国理念的根本变化。[2]从本质上看,治理的核心就在于加强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规则、制度来治理国家。[3]正因如此,党和国家领导人才多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4]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而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更加需要被纳入法治框架,使财政权力在法律约束下规范、有序、高效地运行。因此,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全局中,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治无疑将肩负着攻坚者和突破口的重要使命。

       

       一、财税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众所周知,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变法”,是一个将改革方案转变为社会现实的革故鼎新的过程。[5]理解改革的目标与要求,应当首先从改革方案入手。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学习、领会、贯彻全会精神时,不能够仅仅将目光聚焦在最后形成的《决定》这一个文件,而应该将全会的《公报》、《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决定》的《说明》,以及在全会召开前夕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联系起来,进行“四位一体”的系统解读。纵观上述四个文件,财税改革都是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的“重中之重”。

       在《决定》提出的诸项改革任务之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且位居各项具体经济改革之首,这在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尚属首次。《决定》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以及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个方面深刻论述了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其中的要义在于通过财税的法治化来推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同时,财税问题作为重要主线,还贯穿在其它章节的始终(详见表1)。例如,在第二部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社会非常关注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本质上就是财税法问题。《决定》提出要提高国有资本上缴国家财政的比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都是在运用财税法的手段解决财税法的问题,从而完善财税法的制度;在第八部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强调“加强人大预算决算监督、国有资产监督”,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和财税法紧密相关的;在第十部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要求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也都涉及财税制度建设问题;在第十二部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中,第44条“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以及第45条“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追根溯源都有财税制度的因素深深嵌入其中;在第十四部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很多环境问题都离不开财税法支撑、保障和促进功能的发挥。治理环境的财政投入、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资源费改征资源税等领域,莫不如此。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3年11月25日通过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也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应当将各种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对公职人员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主要公务活动的经费开支进行了严格规范。可以说,中央高层对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化的决心和信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系列文件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不夸张地说,《决定》中至少有一半篇幅都涉及财税问题。我国目前推进的六大方面改革[6],都离不开财税制度。这是因为中央已经转变了将财政视作单纯经济问题的传统思维,开始认识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并主动接纳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学界大力倡导的主张。过去,人们常常认为财政是政策层面的问题,这不得不说是一个误区。《决定》在财税改革中高度强调“制度”,而制度的核心就是法治,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法治建设。[7]极而言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就是法治,财税法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为什么财税法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如此重要呢?有人说“财政”是三分财、七分政。其实,它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是指财产、财产权利,包括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而公共财产权最终还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政,是指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公平、有效地保护好私人财产权、行使好公共财产权,从而服务于全体纳税人。因此,财税不仅仅是“钱”的问题,“钱袋子”的背后实质上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由这一对基本关系,还可以生发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几大关系,本质上都涉及财税制度问题。如何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财政分权,实现财权、事权、支出责任的匹配与适应;如何通过财政、税收手段促进一次分配、二次分配更加公正;如何推进透明预算来打造廉洁政府、高效政府;等等。这些都是财税法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作用的生动体现。

       从人类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的经验来看,财税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是隐藏在大部分重大历史事件——国家的繁荣与贫穷,起义与革命,自由与奴役,以及大部分战争——背后的自明之理。[8]纵览世界各国的近现代史,从英国的光荣革命到法国大革命再到北美独立战争,国家政权更迭的背后无不隐藏着和财税制度有关的秘密。中国历史上的陈胜吴广起义、太平天国运动等也都是因为民众不满当局的苛捐杂税揭竿而起,在王朝更替与治乱循环之间,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令人惊心动魄的”[9]。可以说,新一代领导人正是洞悉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将财税制度和法治的地位提到这样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对于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财税的重要性都是不容忽视的,正所谓“财政不牢,地动山摇!”唐太宗曾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现在我们要说“税能载舟、亦能覆舟”,因为税的背后和依托是纳税人。而财税法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依靠法治来统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对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主体间的合理配置,来实现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做到财政收入合理、合法、合宪,财政支出公开、公平、公正,财政管理有规、有序、有责。《决定》提出,改革要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期待,突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财税改革正是这样一个处于社会变革焦点和枢纽的重要问题,它向上紧密承接国家治理、向下深刻影响百姓民生,能够成为盘活改革全局的活跃因素及带动社会发展变革的有效突破口和新的起点。

       同时,财税体制改革作为一种可操作、较为温和的改革进路,更易于得到各方的认可、接受和顺畅推行,因为“它是低调的,不会过分提高人们的期望值;它是具体的,比抽象谈论‘政治民主’更容易操作;它是务实的,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里产生看得见的变化。”[10]财税改革并不会太过激烈地直接触动既得利益,因而遭受的阻力也相对较小。进一步看,由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属于“纳税人”范畴,因此它从根本上看是对全体民众有利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财税体制改革就是一帆风顺、毫无障碍的。改革注定都会遇到来自制度惯性和既得利益者等各方面的阻力,但是财税体制改革无疑是各个可能选择中“投入产出比”最优的路径。可以说,依法管好了政府的“钱袋子”,也就牵住了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的“牛鼻子”。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领域之一,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制度保障,更是国运所系、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二、推进财税法治建设首在树立起现代财税法理念

       近年来,财税法因与个人财产权及国家宏观治理建设息息相关,受到了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财税法学者的思想和建议常常成为上至主流媒体、下至普通百姓口中频频引用的关键词。从《个人所得税法》的屡次修改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从“营改增”扩围到房产税改革试点,从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出台到“国五条”引发房产交易市场震动,从《预算法》修改到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制定,中国的财税改革仍在前进和探索的征途上,财税法治建设更可谓是任重而道远。而要稳步推进财税法治建设,首先就需要转变对财税法的认识,告别过去那些已经落后于时代需要和学科发展的观念。近年来,我国财税法学界提出了“公共财产论”和“理财治国论”两大基础理论。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改革的许多战略部署,如将财政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其精神实质与其是不谋而合的。可以自豪地说,在一定意义上,三中全会形成的《决定》当中,就凝聚着中国财税法学人的不懈努力。

       “公共财产论”,即财税法是一种“公共财产法”。[11]财产法分为私人财产法和公共财产法,前者如民法,划定着平等的私人之间的财产边界;后者则是财税法,划定着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之间的界限。之所以说财税法是公共财产法,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来理解。从静态角度看,税收、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及其利润等都是财产,只不过它们不像私人财产那样具有排他性、独占性,而是一种公共财产;从动态角度看,征税、收费、分享资产收益,属于公共财产的取得。财政资金的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经营、政府会计,属于公共财产的管理。财政投资、拨款、贷款和采购,属于公共财产的处分。一言以蔽之,财税法覆盖公共资金取得、管理和分配的全过程,既是公共财产权规范运行之法,也是公民财产权有效保护之法。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大力整肃政风、反腐倡廉,从“八项规定”[12]到三个“只减不增”[13],再到刚刚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本质上都是要求管好“公款”或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而这在法律上的解读就是公共财产。禁止公款吃喝、严控“三公”消费,实际上是就是要通过管住“钱袋子”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14]这不仅需要周密的制度建设,更需要全社会的观念转变。如果官员只是把财政资金当作政府的钱、“公家”的钱,那么他们在使用时自然倾向于恣意为之,也会千方百计“作秀”、逃避监督。只有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财政资金是公共财产,纳税人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才能从源头上刹住不正之风。也只有让民众认识到财政资金是公共财产,才能进一步唤醒纳税人意识,激发公民参与民主政治、治理国家的热情和积极性。可见,从管好公共财产的角度对公务活动、公款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反腐倡廉“标本兼治”,是今后一个时期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理财治国观”,简言之就是“理财即治国”思维。[15]对于2012年财政收入超过11万亿的大国而言,管理好国家的“钱袋子”,无疑也就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财政活动的控制,可以很好地规范、引导国家的治理方向。客观地说,我国政府目前尚未很好地将财政收支纳入法治轨道中。例如,我国的财政支出决策机制,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政府部门博弈的基础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人治”色彩。在这一背景下,强调“理财治国”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要想“理好财”,就需要规范、有序地进行国家“理财”活动,而这首先就要求“依法理财”,建构一个规范、完整、科学的财税法律体系。正因如此,《决定》才在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首次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将“完善立法”放在财税体制改革目标的首位。我们认为,这是现阶段财税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当今各国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它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组成了保护公民权利的两大基石。[16]对我国而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符合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符合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市场经济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要,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收入公平分配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事实上,两次税收授权立法[17]的弊端已经逐渐显现,有识之士也一直在为全国人大收回设税权而奔走呼吁。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联合31位代表正式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更是掀起了对设税权回归的热烈讨论,被网民誉为“2013年全国人大的第一议案”和“最有含金量的议案”。党和国家新一代的领导人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才在全会《决定》多处作出明确肯定。例如,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部分中写入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中还着重强调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总体上看,《决定》高度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与时俱进,在立法和监督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核心也正是在于推动设税权回归全国人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纸面上的宣示,而要在税制改革中付诸实践、得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举改革开放的旗帜,光有立场和态度还不行,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举措。行动最有说服力。”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和生命力也正在于落实。例如,对于眼下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改革,就应当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房产税法》的方式来推进,这才是对《决定》中“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准确理解。特别是考虑到房产税是直接税,且改革涉及到加重税负,因此相比于减轻税负的“营改增”来说,更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来集中民意、民智、民心,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培育改革共识。

       总体上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对财税法治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重大要求。过去,整个社会对于财税法的认识并不准确,而财税法发展的滞后又给我国法治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让国家发展付出了一定代价。[18]由于财税立法滞后于现实需要,导致国家治理和改革深化都陷入了“瓶颈期”,难以寻得有力的“抓手”,直到新一代领导集体以高度的历史智慧发掘出财税制度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根本性地位。当然,财税改革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因此也需要找准突破口,并且要审时度势、循序渐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而实现依法理财,管好公共财产从而推动反腐倡廉,既是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财税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体现。当然,我国财税法治的“破”与“立”并不只包含这两项内容,而是一个多维并举的“组合拳”。它以财税法定为形式要素和程序性保障,以财税公平为品格要素和内质性保障,涉及到国家、社会、民众等多元利益主体,涵盖了控权、限权和确权等权利(力)义务配置问题,浸润着权力制衡、维护人权、公平平等、民主参与、财政自治等价值追求。一言以蔽之,财税法治是一种以关系平衡为核心的治国之路。[19]

       

       三、推进财税法治建设需要科学认识财税法学科发展规律

       从国际上看,凡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财税法都是一个历史悠久、地位显赫的成熟学科。[20]然而,我国的财税法学研究却“先天不足”,仅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比我国法学的整体发展晚了10余年。不得不说,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财税法学科应有的地位与功能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并不相称,整个社会对财税法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看到财税法在治理国家、保障纳税人权利等方面蕴含的无穷潜力。在法学界,财税法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没有认识到财税法的本来定性,财税法学的地位被相对边缘化,往往只被视为经济法项下宏观调控法[21]的组成部分。时至今日,财税法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这也使得我们很有必要从一个全新的、符合国际发展潮流的视野,去重新审视和评价财税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客观地说,在财税法学科发展初期,借着经济法学的平台争取了一片天空,积累了较为良好的发展条件。我们应当真诚地感谢经济法等法学学科曾为财税法学科的早期发展所提供的平台和培养的人才。但是,这种“宏观调控法”的认识已经与学科发展情况和社会现实需要严重脱节。虽然从发展渊源上看,经济法学与财税法学关系密切,但随着财税法学的成长,它逐渐具备了独特的品质,让自己在立场、观点、视角上有别于经济法学。

       从研究对象上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仅仅包括政府在调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财税法律关系。而就财税法的研究对象而言,至少应当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面对财税现象时,经济法关注的往往是调控行为与调控绩效的评估,而财税法关注的是筹集、使用和监管公共资金整个环节中的问题,它们既包括政府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政府间财政分权等宏观课题,也包括具体的各个税种法等微观问题——这些视角都是宏观调控法所不涉及的。财税法的研究对象无论在范围还是性质上已经远远超越了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具有了自己独特的体系。

       从功能取向上看,财税法最主要的功能是组织公共财产(收入),其次是分配公共财产,而宏观调控是其次要和补充功能,只有动态的税率、税惠政策调整和财政补贴等关乎宏观调控问题。财税法的主体职能是合法组织政府收入,合理安排政府支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财税所具有的调控职能往往表现为财税特别措施,构成一般性规则之外的特例。例如,通常情况下,政府需遵循量能课税原则,让纳税人平等负担,但基于政策方面的考量,也可以实施减免税。尽管如此,减免税并不是常态,量能课税才是基本原则。[22]

       从研究视角上看,经济法学往往着眼于政府干预角度,而财税法学研究更多地立论于宪治、民主和公民财产权保护原则——这些部分的内容在经济法学中都无法完全涵盖。即便同样是关注财税的宏观调控职能,财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视角也未必一致。经济法学更多地是从经济政策学的角度,研究财税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效果,研究如何让财税工具最大程度地发挥调控效果。而财税法学秉持公法学的立场,更多地是从规范宏观调控权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财政部行使减免税权是否合法?课征重税是否侵犯生存权和营业自由?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违反平等原则?等等。

       极而言之,“财税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判断,其实是将事物之间的交叉关系错认为从属关系。诚然,政府利用财税手段调节经济发展是一个普遍现象,但因此就把财税法粘上“宏观调控法”的标签,不免以偏概全。“财税法是宏观调控法”的观点极大地限制财税法学的生长空间,影响财税法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法学发展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例如,税收债务关系说在经济法学框架下无法展开和论证;税收担保权和税收代位权等引自私法的概念,更是无法在经济法学视野下解读和阐释。回过头看,这也并不利于经济法学的长远发展。[23]“唯学科化倾向”并非学术发展的正道,我们应当在研究当下中国的基础上,贡献出我们自己的“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24]实践、历史,而非偏好和成见,才是检验财税法等新型学科的标准。

       客观地说,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和财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距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距离,根源在于多年来整个社会对财税法的重视不够。在财政问题回归到国家治理基石的应有定位的大背景下,财税法学的独立既是财税法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法学活力的再生。经济法所代表的宏观调控视角,和国际法、民商法等的视角一样,都是财税法所关注的内容之一,但都不是其全部。而经济法中,自然也包括着财税调控法的内容。财税法与经济法既非“谁吞并谁”的关系,更不是“老死不相往来”,而应当是水乳交融、和谐共处。

       我们认为,财税法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法学”,是一门强调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进路的综合性法学学科。它以财政收入、管理、支出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是一个通过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来实现对公共财产的法律保护、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综合性法律体系。经过全体财税法人的多年努力,一套适合中国国情,上系国计、下连民生的开放性、包容性极强的财税法理论体系和财税法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财税法学从传统法学的格局中脱颖而出,不仅建立了完整的学科体系,引入了先进的价值理念,而且与国家法治实践紧密联系,在财税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发挥独特作用。它既是治国安邦之道,也是纳税人保护之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性学科。

       应当看到,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性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而现代人文社会学科研究也已经逐步改变以学科研究为起点的思维,更多地转向以问题研究为起点,重视交叉研究、领域研究、跨学科研究。[2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进步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财税法成长为一门新型的、交叉性的“领域法学”学科,是社会的客观需要,更是历史的必然。然而,面对一个相对完整的财税法规范体系,任何一个传统法律学科都容易陷入片面,都无法使财税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无法得出全面系统的研究结论。财税法只有在坚持“公共财产法”这条主线,以理财治国观为理念的基础上,兼收并蓄、海纳百川,成长为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交叉性法律学科或者“领域法学”,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这不仅仅是实践中的变革,更是观念上的变革。法学学科发展,同样需要不断地“改革开放”,才能永葆青春、充满活力。[26]我们所塑造的“财税法治”,镶嵌于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和公民社会崛起的大背景之中,与民主、公开、权利保护、权力监督、参与式治理等现代观念一脉相承,不仅重新界定了财税法的属性、功能、根本价值和核心目标,而且也体现了财税法学、财税法治的独特贡献。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正确地把握新时期财税法的机制、属性、功能和价值,才能让财税法治在改革发展的汹涌浪潮中有所可为、有所作为。因此,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全会精神,站在国家治理、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局,秉持大视野、大胸怀,与时俱进,走出传统思维定势,准确认识财税法的定位与使命,进而迈向理财治国、公共财产法保护、国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衡平的新思维、新格局。

       

       四、结语

       国际的经验和中国的现实都告诉我们,财税法治在国家治理中是极其重要的,财税法学科具有“上接天缘、下接地气”的特质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决定》站在历史的高度,高屋建瓴地肯定财税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其实就是在还财税制度、财税法以本来的历史面目。具体来说:第一,财税法是中国最重要的“民生法”,关涉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第二,财税法是“钱袋子的法律”,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法律。她既是国家钱袋子之法,更是纳税人钱袋子之法;第三,财税法的本质是公共财产法。厉以宁先生指出,宏观调控不能代替改革。同理,宏观调控法也不能代替财税法;第四,财税法既是控制政府财政权力之法,又是收入公平分配之法,更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第五,财税法关涉国家民主法治,理财就是治国;第六,财税法学科是中国法学领域的“潜力股”、“绩优股”,大有作为。极而言之,财税法是“顶天立地”之法,上接国家财政规范运行之天缘,下接纳税人权利保护之地气。现代财税法,在公共财政、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现代国家的理念指引下,越来越成为公共财产的制度保障,成为全体纳税人的“守护神”。我们应当从国家宏观治理层面、从“为万世开太平”的高度来解读好、运用好财税法,进而推动财税法学科的发展,推动财税法治的进步。

       站在继往开来的历史节点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预示着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春天已经到来!因此,财税法学人要保持更大的热情,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建言献策。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国家要实现包容性增长、跨越式发展,财税法同样如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补财税法课”,更要“上财税法课”,而且这里的“上课”还需考虑怎样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前提下,“步子迈得大一点,再大一点”。我们每个人都有两只眼睛,一只用来看成绩,一只用来看不足。尤其是与西方法治昌明、法学发达的国度相比,我们的差距更为明显。发达国家都有着自成体系、且极为成熟的财税法学科,理论的自洽又支撑着社会实践,1787年的制宪先贤奠定了美国的分权传统与法治精神,健全的财税制度则保障着现代美国政治、经济、社会的有序运作,所以我们能看到,美国有可能会跌下“财政悬崖”、美国政府甚至有时候要“关门”,但美国公众并不慌张,因为健全、有序的财税法律制度能保证整个社会体系在各种情形下都能运行如常。[27]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财税法注定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注目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怎么样才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怎么样才能让我们的财税法体系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需要立法者的智慧和勇气,需要广大纳税人的参与,同样需要全体财税法学人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深信,在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时代背景下, 财税法是一种富有活力、充满智慧的“理财之法”,财税法治是一条通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强国之道”!

       

       [1]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15/c_118164294.htm,访问日期:2013年12月4日。

       [2] “治理”是上个世纪末兴起的新政治概念,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参见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第37页;王诗宗:“治理理论与公共行政学范式进步”,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87页;等等。

       [3] 所谓“管理”,是直接的、单向的、硬性的、依靠行政指令的,而“治理”则是柔和的、多元参与的、依靠法律制度的。要从管理转向治理,最为关键的是要用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特别是法治,来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驾护航。参见李维安:“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树立现代治理理念”,载《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9日。

       [4] 此系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3月17日答中外记者问时作出的重要论断。参见“李克强总理等会见采访两会的中外记者并回答提问”,载《人民日报》2013年3月18日。

       [5] 左亚文、胡丰顺:“社会现实、时代逻辑与深化改革”,载《学术论坛》2009年第5期。

       [6] 六大方面改革是《决定》提出的系统性改革任务,即: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7] 袁曙宏、杨伟东:“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关于中国法治历程、作用和发展趋势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8] [美]查尔斯·亚当斯:《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翟继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9] 此语系2008年3月16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的表述。

       [10] 王绍光:“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载《中国财经报》2001年8月18日。

       [11] 参见刘剑文:《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以下。

       [12]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3] 2013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外记者会上表示本届政府要约法三章:一是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二是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三是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这三条中央政府要带头做起,一级做给一级看。

       [14] 实践证明,通过管住“钱”来管住“人”和“事”是切实有效的。例如,“八项规定”出台一年以来,“干部离特权远了,离群众近了,党风为之一变;机关里花架子少了,干实事多了,政风为之一变;奢侈浪费少了,勤俭节约多了,民风也为之一变。”参见“党风政风民风,新风扑面”,载《人民日报》2013年12月4日。

       [15] 刘剑文、侯卓:“理财治国理念之展开”,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以下。

       [16]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素法定,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要素确定,即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必须是尽量明确的,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素与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擅自变更。需要特别澄清的是,税收法定的核心在于“法”,而此处的“法”仅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见刘剑文:“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载《经济参考报》2013年12月3日。

       [17]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在1984年、1985年对国务院进行两次立法授权,其中1984年授权决定已被废止。根据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大批税收法规。在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这3部法律,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税收授权立法明显居于主导地位。

       [18] 一个实例是,中央和地方财税体制的不规范、不健全,导致了财权与事权在央地之间配置的不均衡,进而催生了土地财政依赖等问题。参见孙秀林、周飞舟:“土地财政与分税制:一个实证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19] 刘剑文:“财税法治的破局与立势——一种以关系平衡为核心的治国之路”,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

       [20] 在发达国家,由于财税法与政治、经济紧密关联,又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受到民众、政府和专业人士的普遍关注。从学术发展上看,财税法学自成体系,无论是规则体系、研究人员还是核心观点,都与其它法学学科有着较为清晰的界分。在高等教育中,税法学科相当发达,很多知名高校都设置了税法专业硕士,很多大学的税法专业世界著名,例如美国纽约大学、密歇根大学、哈佛大学,荷兰莱顿大学,日本东京大学,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等,其学科项目齐全,课程丰富合理,师资力量雄厚,图书资料齐全,学术活动丰富多彩。

       [21] 所谓宏观调控,亦称行政干预或者国家干预,是政府通过实施有关措施以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22] 许多奇:“论税法量能平等负担原则”,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23] 经济法学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尽管其所关注的内容在国外也都有专门研究,但是,除前苏联、德国和日本等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并没有统一的经济法概念或者经济法学科。我国目前的经济法研究,很大程度上正处于“大而无当”的瓶颈——尽管学者们试图通过“调制关系”来统摄现有的庞大体系,但却大多仅仅挂着经济法的名义而缺少统一的实质内核,反而不断陷入必须不断自证独立学科地位的窘境。应当看到,财税本身确实具有一定的经济调控功能。因此,经济法中应当包含有财税调控法的部分,但却不应将整个财税法纳入其中,否则只会使得体系更加庞杂、不自洽。不盲目求大,谋求对经济法体系进行重构,方能有舍有得。可以大胆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经济法很可能也会出现一个从“诸法合体”到“诸法分立”的发展趋势,从中剥离出财税法、社会法等独立学科,以竞争法、产业政策法为核心进行学科重构,并在这一过程中焕发新生。

       [24] 邓正来:“中国社会科学的当下使命”,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7期。

       [25] 顾海良:“人文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的路径及其实现条件”,载《高校理论战线》2011年第1期。

       [26] 刘雪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途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

       [27] 杨志勇:“美国‘财政悬崖’的启示”,载《中国财经报》2013年1月5日。

       注:本文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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