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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深化思路

耿颖

              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通过管“资金”来管“人员”、管“事务”的财政治理思路不仅成效显著,而且相对温和,因而在各个层面上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同样的,面对当前财政科研支出不断增加、科研项目庞杂交错、科研成果质量参差的形势,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对于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监管、优化科研资金使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受到了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应当肯定,《意见》从项目流程、资金管理、管理责任等多角度用力,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因应了公共财产治理的大势,但诚如前面的文章所说,它“应当是加强高校财政管理的序曲而非终结”。因此,本文将站在入于《意见》又出于《意见》的立场,从规则制定和规则实施这两个维度展开,以期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深化提供些许思路。

             在规则制定方面,应当将程序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合理性相结合。《意见》作为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统摄性规范,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分类管理、制定程序、纵向规则衔接、横向制度协调等问题上也存在有待商榷之处。所以,不管是在进一步完善《意见》时,还是各高校在以其为依据制定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规则时,都应对以下几点加以反思。

             其一,在内容上,因学科制宜,结合不同学科的特征和需要,加强科研经费的分类化管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科研项目在研究目标、构成要素上各具特色,这决定了它们的科研经费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比如自然科学项目需用大量资金购置先进设备,人文科学项目主要耗费的研究者的脑力劳动,社会科学项目往往包含实地考察调研的成分,故有必要在科研经费管理上区别对待。虽然《意见》中已将科研项目分为基础前沿、公益性、市场导向类和重大科研项目这四种类型,但此分类标准似乎更多地是对决定项目的承担主体和评价标准有意义,仍未满足高校不同学科经费类型化管理的需要。

             其二,在程序上,推进民主治校,吸纳各院系及各类教学科研人员参与规则的制定。一个经过充分协商的规则既能增强其内容的科学性,又能体现程序正义的内涵,这正是参与式民主的主要贡献,治国如此,治校亦然。换言之,在制定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则时,校方应允许和鼓励利益相关的各类教学科研人员、院系财务工作人员等发表观点,让多方相互沟通、彼此理解、审慎决策,进而在集中“民智”、听取“民意”的基础上,整合出一部更加切合经费管理实践、也能够获得更多支持和自愿服从的规则。

             其三,在纵向衔接上,处理好新规定与以往规定之间的关系,实现规则的平稳过渡。新规定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所以在交接之际,我们需要重视新规定适用的时间范围,即溯及力问题。笔者认为,我们或可参照税法上“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将《意见》中建立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等面向未来的制度建设或有利于被管理者的规定立即付诸施行,而更为严苛的实体要求,只能约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行为。同时,考虑到经费使用和经费管理通常是持续的而非一次性的,故新规定在适用于尚未结束的行为时不宜过于僵化,需就具体问题在捍卫规则的严肃性与便利被管理者的灵活性之间找到均衡点。

             其四,在横向协调上,着眼于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整体走向,使科研经费管理规则与相关制度配合良好。任何公共规则的创设、修改和废止都具有一定的外溢性,即牵连地影响相关联的一系列制度。相应地,也会受到这一系列制度的影响。依循这种思路,包括《意见》在内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新规的设计应当置于整个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宏观浪潮下,及时关注科教人员收入分配、事业单位福利政策等相关领域的进展,从而维系改革全局的妥当和平稳前进。

             其五,在形式上,科研经费管理规则本身应当集中、统一、相对固定,从而便于适用对象遵从,并形成稳定的预期。当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总体上较为零散和易变动,使得科研人员无所适从、无处下手,极大地增加了遵从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因此,《意见》及其后续的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应当转变这种朝令夕改的制定模式,树立与法治相适应的规则意识,通过构筑一套稳定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则,以形成被管理者的预期和信任。此外,顺应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改革方向,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则也应日渐渗透服务理念,彰显便民、利民的工作作风。

             在规则实施方面,应当将严格的经费监管和高效的经费用度落到实处。“徒法不足以自行”,欲切实实现《意见》的制定意图,尚需贯穿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唯此才能保障这一规则的有效运作。

             首先,在申请项目资金环节,科研人员应当据实申报,相关部门应当合理地评估评审,即《意见》要求的“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地按比例核减预算”。正如上文所述,不同学科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不同对待,如果采取整齐划一的经费申请和管理方式,反而可能变相地诱使科研人员虚假申报、拼凑款项,所以,亟需认识到和正视各个学科的差异,由此倡导科研人员在不同的类型标准下真实申报,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在项目运作环节,以《意见》中“公开透明、监管有力”为宗旨,通过强化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项目进度、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的公开,使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举,进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证科研人员“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同时,在运转过程中,还应建立动态的追踪、调整机制,结合国家现实需求和项目所处阶段,对科研经费的拨付和用途进行适当的调整。

              最后,在成果验收环节,经由有关部门的考核和评价,应在加强绩效管理的同时加大问责力度。对于前者,《意见》中规定“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有助于向科研人员施压,激励其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对于后者,《意见》分别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科研人员的法律责任,正所谓有义务必有责任,通过明晰和充实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产生强有力的威慑效果。

              总而言之,《意见》的出台是一项加强高校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力举,展现了治校能力的提升和治校理念的转型。而我们在肯认新规定的同时,亦须思考如何从规则制定和实施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从而沿着这条财政治理的路径,深化高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改革,更好地推动社会治理的规范有序、公共财产的有效使用和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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