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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新规的反思

侯卓

              中国巨大的科研经费投入与质量参差的科研成果输出之间的鸿沟,清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究其原因,聚讼纷纭。然统合论,围绕科研项目的申报、完成、管理的一系列失序、失范情形,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因素,当为世人肯认;“跑项目”、以及伴“跑项目”而生的诸多逆向选择、负面激励,早已受到学界内外的诟病。国务院近日印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当然是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做出的重要举措,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本文主要侧重于反思相关经费管理新规可能存在的问题,证成与证伪,两方面结合起来方能收到最大功用。

              从规范效力的角度看,国务院印发的新规,固然反映出高层的重视、以及在教育领域推动预算管理改革的决心,但是该文件法律位阶不高,虽然制定和发布主体是国务院,但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1条,“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是行政法规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若干意见”不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从该文件的内容看,针对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性质上为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此类通常被称为“红头文件”的规范,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以严格规范化视角观之,理论上不足以成为各高校一体遵行的法律依据。进而言之,各高校依据中央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高校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是必经的程序。在这一环节中,程序上的合法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各高校在规则制定时,尤其应注意吸纳高校教师的合理意见,作为高校的主体,教师对规则制定的参与应当且必要;制定

       的规则不应是零散、易变的,否则将给教师们带来困惑,体现的只是“管理”而非“治理”,建议将相关规定系统化整理,并发送给所有教师。

               从规范内容的角度看,亮点固然不少,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在笔者看来,最大的问题在于忽视(或者“重视不足”)“三大区别”,试图“一概而论”的思路可能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带来弊端,主要是规定的严格异化为“不合情理”,从而误伤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一,人文社科类项目与自然科学、工程类项目的区别:一方面,后者所获项目的经费数额远远超过前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视同仁”的做法无益于鼓励自然科学工作者的科研动力,必然挫伤人文社科学者的积极性,甚至产生逆向选择的后果——安于做冷板凳、搞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过于清贫,躁动的世界无处安置他们平静的心,不得不在科研、教学工作之外“别寻良策”、“让城别走”;另一方面,自然科学、工程类的科研工作,离不开先进实验室、精密仪器等等可以量化的“物质性实体”,而且一般来说,这些器材、仪器、实验环境等往往要价不菲,足可撑起相关科研项目经费流向的“大头”,而人文社科领域科研工作的开展则是在讲述“另一个故事”,以社会科学为例,大量的亲身访谈、田野调查等等,这当中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很难和相关的生活性费用支出截然分开的,甚至,这种“截然区分”是有必要的吗?社会科学的研究很多时候,就是一种生活习惯,适当地放宽经费管理的弹性,预留一定的空间,是有必要的。

              第二,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的区别。就前者来说,经费是中央或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拨款,性质应该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虽然进入学者的科研账户,但与该学者之间存在一个“继续性合同”,该学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研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经费,才能得到经费支持,因此,对纵向课题,一定程度加强经费管理,是合理的。然而,对于横向课题,尤其是企业委托相关学者完成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是企业的财产,双方当事人是私主体之间的关系,这部分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由双方自由约定;即便是基于科研规范等方面的考虑对经费使用予以一定管控,其力度也不能与前者同日而语。即便是国家机关委托相关学者进行科研工作,虽然一方主体带有“公权力”性质,但在这一具体法律关系中,双方仍然是私的法律关系,此时国家机关并非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存在,道理是相通的。因此,也不能和前述纵向课题等同对待。虽然在“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但其所析出之类别,如“公益性科研项目”、“市场导向类项目”,和这里所述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划分形同实异,我们主张的,是依据经费的性质,来决定其管控力度。因此,相关规定在这个问题上的改进空间,仍然是较大的。

              第三,在科研成果的形成过程中,人力成本和物质成本的区别。科研进程中,既要付出一定的物质成本,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无论是在自然科学研究、还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这两部分的贡献都是不能少的。但是,现在的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试图将绝大部分的科研活动量化,以买了多少书、吃了多少饭、坐了多少次火车、打了多少个电话来加以衡量,这当中的合理性瑕疵,可谓一目了然。科研团队内部的集体讨论、无数个晨昏相接的苦思冥想,都无法充分地(甚至根本就无法)表现为外在的“票据”。这是在负向激励科研工作者多去“跑项目”,项目申请下来了还要继续去“跑”。诚然,学术研究不能闭门造车,可学术研究、尤其是人文社科研究,终究还是要青灯淡茶、对着书卷电脑,苦苦思索、一个字一个字的叩击大脑、继而敲入电脑的,目前的管理规则中留给这部分人力劳动的空间,实在是太小,建议大幅增加!

               总之,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很有必要,但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规范本身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尤其重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实现由“管”到“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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