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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解读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新规定

陈立诚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财政科技支出持续快速增加,但在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也暴露出经费管理制度不严格、支出结构不合理、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到了科技事业的发展进步。刚刚下

       发的《意见》,体现了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新思维,表现出三大亮点:

              一是高层重视。过去,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一般由国务院部委下发,如《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等。但自2012年以来,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中央高层的关注,“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成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专门提出“构建公开透明的国家科研资源管理和项目评价机制”的要求。特别是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势,2013年被确定为“教育经费管理年”,“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还被专门写入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本次《意见》是首个以国务院名义下发的科研资金管理文件,充分显示了中央对此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二是问题导向。《意见》有针对性地将此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改革的着力点,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例如,对于预算管理过细、僵化的问题,《意见》首次明确在项目指南中对非定额补助项目不再预先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允许将劳务费预算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实事求是地编制,并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权限;

       又如,针对结余资金过多和突击花钱的问题,《意见》规定结余经费的安排将与项目验收和信用评价相挂钩,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继续使用资金。同时,还提出对目标明确的重大项目实施节点拨款,以减少资金沉淀。《意见》积极回应现实需要,既体现了对科研规律的尊重,又符合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趋势,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三是强化监督。为了有效遏制科研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意见》一方面划清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的“高压线”,明确提出“五不得”,即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应付检查等。另一方面也通过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来确保规定的执行效力。《意见》强化了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法人责任,要求单位内部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同时,要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了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等五项责任形式。此外,还特别注意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监管,如要求对科研项目实行“公务卡”结算、推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等。

              总体上看,《意见》是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一大重要进展,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推动高校财务公开的具体措施。作为加强高校财政管理的序曲而非终结,我们对之有着更多的期待:如何完善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要求,特别是将预算编制项目做实、做细?如何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将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验收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如何将经费管理置于科研系统管理的整体改革中协同推进,特别是与改革科研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相衔接?如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将“红头件”制度化为法律,并完善约束监督机制,使其真正落到实处?等等。可以说,加强高校财政管理,其实是国家财政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在此过程中,只有尊重科研自身规律、尊重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实现财政资金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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